韩国的国债管理制度(2)
2013-09-02 01:19
导读:(三)发行条件 议会对政府利用公债的目的严加审核,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发债目的要符合条件,要为弥补财政赤字,平衡财政收支而发;二是控制货币
(三)发行条件 议会对政府利用公债的目的严加审核,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发债目的要符合条件,要为弥补财政赤字,平衡财政收支而发;二是控制货币供应量,稳定币值;三是专用基金,如工业复兴债券、粮食基金债券等;四是支持工、农业和技术开发项目。
(四)债券的期限 韩国债券分为短期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如国库券、粮食债券;中期债券一至五年,如投资国库券、国民投资券;中长期债券五至十年,如国家基础建设投资债券;长期债券十年以上,如第二种国民住宅债券。无限期债券即无到期规定,是为了向国际金融组织交纳会费所募集,何时赎回得按照金融组织要求,所以叫无限期债券。 韩国发行中长期债券多是1949-1963年间,短期债券(指一年以内)1967年-1971年间发行,1977年以来发行超过5年以上期限的债券只占5%不足,说明韩国的国债向短期化发展的特点。
(五)债券的利率 韩国的国债与市场利率相比较,有三种利率水平:第一种债券低于市场利率水平,如电话债券;第二种是与市场利率波动幅度挂钩的债券;第三种是零息债券,如田地投资国债券等。
(六)国债的发行方式 韩国采用的方式是间接公募法,财政部门发行国债是由韩国中央银行作为中介人承办,财政部将发行的债券以分配方式交给韩国的中央银行总部,再由央行分配给金融机构后卖给认购者。 韩国央行对政府债每年分两次包销,债券的收入支出均列在“国民帐务帐户”中。 韩国的“货币稳定债券”是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及调控流动资金水平的重要工具,它的发行是由承购包销包销,即中央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金融公司等54家机构包销。
第四节 韩国国债的流通转让 韩国的国债流通转让主要是通过交易市场实现。由于国债的种类和发行条件没有标准化,利率低于市场利率水平、收益率较低,通过交易所买卖的国债数量很少,大多数是通过证券公司的门市部-柜台交易而实现流通转让。 1991年政府债的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25%,特别法债券的交易量占64%;公司债占34%。政府债的二级市场很大不发达,政府为了鼓励政府债的交易,刺激二级市场,给予了各种优惠政策。政府债券多是担保,承购人多是公司、金融机构而非个人,政府给予各种投资性的刺激,包括免费的上市股票登记,优先上市,免交年费。中央银行对待有规定数额的国债且达到一年以上的机构提供优惠税收,利息收入所得税降低,政府债、货币稳定债还可以作为银行向央行贷款的抵押工具。 韩国央行对政府债券进行包销,通过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和非金融机构认购,余下部分由央行承购,韩国国债每年分两次包销,为控制市场流动资金,央行对某几种债券的交易,一次性购买、出售通过再回购业务承兑,如粮食债券、短期国库券、外汇平衡基金债券。 70年代韩国实行了金融自由化的改革,政府逐渐取消了债券利率的控制,国债券的利率会突破13%的界限,随市场利率波动,韩国的二级市场日趋完善,国债的交易量也会随之活跃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