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债使用方向与国债政策可持续性
2013-09-16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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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扩大内需、推动经济
为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增长,从1998年开始,我国已经连续4年实行了以“增发国债、扩大投资”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积极财政政策在“有效增加了国内需求、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带来赤字规模和国债余额的较快增加。为此,国债政策的可持续性及与其相关的财政风险问题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国内经济学家不仅从短期效果和长期后果分析政府赤字和债务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而且从公共部门的预算约束(偿债能力)入手研究公共部门债务和赤字的可持续性与财政风险问题。这里我们主要从国债使用方向入手探讨国债政策的可持续性问题及相关的财政风险问题。
一、国债使用方向与国债政策的可持续性 (一)国债政策的可持续性和财政风险。 根据赤字经济学,国债政策的可持续性可理解为保证国债政策措施对国民经济运行总影响为正的前提下、政府可能维持的最大债务规模及赤字水平。之所以这样认识国债政策的可持续性,主要是因为:(1)20世纪30年代以来,宏观经济政策不仅要达到和维持充分
就业,而且为实现经济增长还要故意在现时消费和现时投资之间作出选择。因此,如果国债政策不能对上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作出贡献,那么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2)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短期经济波动是由需求因素决定的。那么,如果国债政策是以通过需求管理、消除国民经济长期增长过程中出现的短期GDP波动为目标,那么,它在时间上必然具有周期性特征;但是当国债政策的周期性弱化、最终成为意在调控总供给或总需求结构的宏观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时,它究竟应持续多长时间、赤字规模的上限应该是多少,则取决于宏观经济指标状况。当然,随着政府债务规模的扩大,财政风险将大大增加。严格地讲,与政府债务状况相关的财政风险是指出现财政无力偿还其债务,并继而引发
政治、经济危机的可能性。考虑到经济增长的重要性,与政府债务相关的财政风险也应包括债务规模持续增加使财政政策效果由正变负的可能性。 根据我们对国债政策可持续性和财政风险的定义,只要国债政策满足可持续性的前提条件,即服从和服务于宏观经济运行的要求,那么,财政风险应该是正常的和可控制的。
(二)国债使用方向在一定意义上决定财政赤字的合理性。 一般来讲,作为需求管理的政策手段,以增发国债、扩大支出为内容的财政政策不关心国债的使用方向。当然,在有效改善需求不足状况的同时,能够产生良好的投资效益、且能为未来经济发展提供支持的国债支出结构肯定是最佳的政策选择。 撇开宏观经济调控因素,仅就财政预算探讨财政赤字的合理性问题,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国债使用方向决定财政赤字的合理性。公共选择学派的创始人布坎南曾从借贷创造的资产及其相关收入(基本等同于从国债使用方向)入手,分析财政赤字的合理性问题。他同意“如果联邦的经费真是投资性质的,那么,通过举债来筹集资金是无可非议的。政府在这方面同普通的工商业的传统做法没有什么区别,认真的财政计划允许通过借债来购置真正的资产项目”的观点。他指出:“稍加思索即可看出,上述论点值得高度重视。如果事实上联邦政府的经费中通过举债筹集的部分同可适当地列入公共投资的部分大体相等的话,那么在国家资产项下将有一项抵消项目,与表示公债现值的负债项目相平衡。在这种情况下,把举债和购置资产两方面都作了记录,国家资本储备的净现值就不会出现变化;当然,如果证明投资支出基本上是纯生产性的,按正规计算的现值还应有某些增加。问题似乎还在具体事实上,在上述出现赤字的时期内,联邦支出中有多少可列为真正的公共投资?而总支出中估计用于公共投资的部分又是否同事实上通过举债筹集的部分相接近?”需要说明的是,布坎南是在一定的前提下同意上述观点的。他指出:“单纯资产耐久性这一点还不足以说明购置该资产成为这里所讲的意义上的投资。要使政府开支的某个项目能成为纯资产,必须是决算表上能抵偿债务的正现值的资产,直接来源于该资产的纯收益必须有一个增值”。即“对政府来说,这个节约财政的准则要求列为”公共资本“并用以在资产负债表作为抵偿项目的资本,必须预计能有可计数的能变为货币的收入”。布坎南还对上述观点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像这样,对私人和政府借贷者来说,针对现行筹资情况,还没有一个普遍的规范化的方法来阻止借贷,尤其是涉及到资本支出更是如此”。“无论是对家庭、厂商,还是对政府,为了实现谨慎的财务管理,存在着有关财务责任方面的一些准则。筹借资金、发行债券必须限制在支出需求在时间上很紧的那些情况下,这或者是由于出现了像自然灾害这样的非同异常的情况,或者由于一项投资工程项目的需要。在每种情况下,借款都必须伴随着一个预定的偿债计划。如果是通过创造资本筹措投资基金而负债,债务的偿还必须预先计划同资本资产的使用或生产状况相一致。比如说,按照财务责任原则,政府可以发行公债来修建道路或高速公路,只要这些债务预定能在多少年后归还,且这段时间内,高速公路能够为该政治团体的居民们带来收益或好处。这意味着筹资原则可以是不一样的,像支出的形式可以不同那样。这些规则使得下面一概念具体化了,这一概念是指只有在支出发生的一段时间内的收益预期可以使延期支付费用合法化”。基于对借贷投资合理性的认识,财政政策规则对国债使用方向有相关要求。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研究成果,各国现行的财政政策规则主要有三种类型:预算平衡及赤字规则、举债规则和债务余额及储备规则。“预算平衡及赤字规则”规定,财政收支平衡(即不允许政府借贷),或者按GDP的一定比例规定政府赤字水平的上限;结构性(或经周期性调整)收支平衡,或者按GDP的一定比例规定结构性(或经周期性调整)赤字水平的上限;经常性收支平衡(即只允许政府为资本性支出借贷)。“举债规则”禁止政府在国内发债;禁止政府向中央银行举债,或者以政府以往收入或支出的一定比例规定其向中央银行举债的上限。“债务余额及储备规则”规定,在债务余额方面,按GDP的一定比例规定政府债务总量或净值的上限;在储备方面,按年度医疗和失业金支付的一定比例规定预算外应急基金(如
社会保障基金)储备目标。 在上述财政政策规则中,预算平衡及赤字规则中的经常性收支平衡规则将政府借贷与支出方向相挂钩。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研究的国家中,德国、日本和美国都不同程度地执行或执行过经常性收支平衡规则。自1949年宪法修正案通过以来,德国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一直执行经常性支出平衡规则。1946——1975年期间,日本法律规定中央政府必须保持经常性收支平衡;另外,日本政府打算从2003年开始重新执行经常性收支平衡规则。美国在不同的时期、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要求地方政府执行经常性收支平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