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程序性质的界定
2014-06-23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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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大众传媒在日常报道中将WTO专家组称为仲裁小组或仲裁机
内容摘要:大众传媒在日常报道中将WTO专家组称为仲裁小组或仲裁机构,不仅忽视了对专家组程序性质的界定,而且对选择WTO专家组程序解决纠纷的当事方在认识上有一定的误导,因此,有必要划清专家组程序与仲裁程序之间的界限,给专家组程序一个准确科学的界定。基于此,本文分析了专家组程序与仲裁程序的相似之处及不同之处,并指出专家组程序不是一种仲裁体制,而是一种接近于司法程序的准司法程序。
关键词:WTO 专家组程序 仲裁程序
通通常,WTO专家小组被大众传媒称为仲裁小组或仲裁机构。实践中,将WTO专家组程序看作是一种仲裁体制的误解大量存在。此外,争端解决机制本身就包含着一种仲裁,即WTO仲裁。WTO仲裁作为一种可以促进解决有关各方已明确确定的争端的选择解决方法,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以下简称“DSU”或《谅解》)中作了规定:WTO中的迅速仲裁作为争端解决的一个替代手段,能够便利解决涉及有关双方已明确界定问题的争端。鉴于WTO仲裁机构的职能同专家小组相似,都是对提交解决的争端作出客观评价,并作出裁决。如果对WTO专家组审查程序的性质界定不明,极易与WTO仲裁相混淆,基于此,本文从WTO专家组审查程序的性质入手,将其与仲裁程序进行比较,以划清二者之间的界限,且给予专家组程序准确科学的定性。
专家组程序与仲裁程序的相似之处
首先,两种体制在处理争端时,都采用将争端提交独立的第三方裁决的方式。与仲裁相类似,WTO专家组程序将争端提交第三方,即由法律人士组成的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在其职权范围内调查,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决,其裁决对争端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二,专家组的职权与仲裁庭相似。在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所具有的权力实际上是一种审理职权,专家组的报告和决定实际上是对争端实体问题的一种处理。尽管在上诉复审程序中,常设上诉机构有权审理专家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问题,也有权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认定和结论,但是专家组报告或决定的权威性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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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从表面上看,WTO专家组审查程序更接近于仲裁。专家组程序具有仲裁所具有的性、保密性、独立性以及快捷性等特点。专家组在行使其职权的运作过程中,保密是其需要遵循的一项原则。专家组对争端的审议情况、草拟各种报告、专家组的会议等都要求保密。
第四,两种程序在争端解决机构的组成上也颇为相似。仲裁庭和专家小组都是为特定争端而由争端当事方提起组成的,且都是为解决争端而临时存在的。裁决作出后临时组织自行解散,相对于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特定性,它们的存在具有任意性。
第五,在职权范围上,专家组的职权是具体的、有限的,在《谅解》中将专家组的职权范围以标准的形式予以规定。该标准范围是:按照争端所涉及的协定的有关规定,对提交的争端事项进行审查或作出决定,以有助于争端解决机构制定各项建议或按照所涉协定中的规定作出裁定。《谅解》规定,专家组应审查在争端各方协定的文件中提交的DSB(WTO争端解决实体)事项,并提出调查结果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作出该协定规定的裁决。并进一步规定,在设立专家组时,DSB可授权其主席在遵守第1款规定的前提下,与争端各方磋商,指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由此制定的职权范围应散发给全体成员。如议定的不是标准的职权范围,则任何成员均可在DSB中提出与此有关的任何问题。可见,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可由争端各方磋商决定。这一点与仲裁体制最为相似。仲裁庭正是在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的范围内进行裁决,仲裁员裁决的范围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否则,如果当事人一方能提出证据证明仲裁庭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此外,专家组程序和仲裁程序都具有效率性。仲裁在商事领域的发展正是因为仲裁裁决程序的高效率,它在时间上的快捷和费用的低廉,使商人更愿意选择仲裁解决商事纠纷。而DSU也对专家组程序规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防止贸易争端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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