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日本落后地区的开发
2014-06-25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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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就开始注意到区域经济平衡问题,
摘要: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就开始注意到区域经济平衡问题,加强落后地区的支援,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强了落后地区的发展,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从而推动了日本经济的全面进步。日本在开发落后地区的问题上由于方法得当,措施到位,因此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解决了不少的社会问题,积累了一些经验。从整体上看是成功的,值得中国借鉴。
关键词:日本;落后地区;开发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重视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已成为许多国家经济干预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从世界范围来看也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现象,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尤其是大国都面临程度不同的区域经济问题,中国也是如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过程中,东西部之间的发展差距日益突出,区域经济差距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必须面临的一个问题。国家对此高度重视。为此,研究日本在实现经济现代化的过程中发展其落后地区的经验与教训,对中国目前西部地区的开发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日本开发落后地区的举措法律措施与开发计划
日本是个法制完备的国家。先立法,计划与立法相结合是日本开发落后地区的成功经验之一。在日本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对落后地区的发展都是首先始于立法,其法律大致分为全国性大法和地方法。全国性的法规有,《国土综合开发法》(1950)、《土地利用计划法》(1949)、《国土利用计划法》(1974)、《土地基本法》(1989)等。这些都是针对国土综合开发而制定的法律。地方开发政策方面的法律主要有:《落后地区工业开发促进法》(1961)、《城市振兴开发特别措施法》(1971)、《新产业城市建设促进法》(1962)、《工业整备特别地区整备促进法》(1964)、《关于促进地方据点城市整备和产业业务设施再配置的法律》(1992)等。 各地区开发的法律主要有:《北海道开发法》(1950)、《东北开发促进法》(1957)、《九州地方开发促进法》(1959)等;特定地区开发的法律主要有:《特殊土壤地区防灾及振兴临时措施法》(1952)、《豪雪地区对策特别措施法》(1962)、《过疏地区活性化特别措施法》(1990)、《海岛振兴法》(1953)、《山村振兴法》(1965)等。另外,还有与地方开发密切相关的土地利用,水资源,交通,生活环境整备,公害,国土保护,防止灾害和公共事业长期计划等方面的法律。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在法律规定下,日本进一步制定了地方开发的计划体系。这些计划按照开发对象不同,分为全国综合开发计划;都、道、府、县综合开发计划;地方综合开发计划和特定区域综合开发计划四种类型。这些计划对落后地区每一期的经济发展目标作了明确规定。
经济计划。1955年以来,日本政府共制订了15次经济计划,其中的《公共投资基本计划》和《社会资本整备长期计划》,是国土综合开发和地方开发的重要环节。
全国综合开发计划。全国综合开发计划是日本国土开发中最重要、最根本的计划,也是国土开发的中心环节和地方开发的基础。1962年以来,日本政府共制订了五个全国综合开发计划,即《全国综合开发计划》(1962年10月)、《新全国综合开发计划》(1969年5月)、《第三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1977年11月)、《第四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1987年6月)《21世纪国土的宏伟目标》(1998年3月)。
国土利用计划。1960年以来,日本政府共制订了三个国土利用计划,其中第一次计划称为《工业布局计划》。另外,根据有关法规,还制订了城市计划、农业振兴地区整备计划、森林计划、公园计划和自然环境保全计划等相关计划等。
地方开发计划。各个落后地区都有相应的开发促进计划,例如,对于北海道,日本政府1951年以来就制订了五期《北海道综合开发计划》,其中,第一期包括第一次、第二次计划,第五期为《新北海道综合开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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