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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论文商品论(4)

2017-02-17 01:02
导读:不管受到多么不公正的待遇,不管它被埋没的时间有多么久远,终究会将它的价值体现出来,为全社会创造出巨大的精神和物质财富。有的艺术品甚至可以
不管受到多么不公正的待遇,不管它被埋没的时间有多么久远,终究会将它的价值体现出来,为全社会创造出巨大的精神和物质财富。有的艺术品甚至可以体现出类似货币的贮藏手段功能,成为财富和资本的象征,也被一些人用来作为赚取高额利润的巨价商品。
  (四)艺术商品的价值不能简单地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量度
  商品的价值是人类一般劳动的凝结,其价值量的大小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来决定。但生产同一种产品的生产者不止一个,有时甚至是成千上百个,由于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劳动强度不同,他们生产同一种商品的时间也不同。所以,产品的价值不能由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来决定,而应该由生产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即由“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来决定。由此可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存在的意义,在于很多生产者都在制造同一种使用价值(商品),彼此又耗费了不同的劳动时间。这是一般商品生产的普遍情况。而艺术商品的价值却表现出一种特殊的价值倾向。它的使用价值是用来满足人们的审美需要的,而且,人们的审美需求总是在不停的 发展 变化着,总不满足于一般的、公式化的、陈陈相因的表达和叙述方式。因此,追求新、奇、美,成了艺术鉴赏的主要倾向。艺术消费的这个特点,势必要求艺术生产必须保持独特性和多样性。事实上,除了艺术的体裁(形式和类别)会在一定时期表现出相对的稳定性外,人们对每一部艺术品的 内容 、表达方式、艺术技巧、艺术风格、作者的主观评价等都有发展、变化、创新的客观要求。有一句名言:第一个把女人比做鲜花的人是聪明人,第二个把女人比做鲜花的人是蠢人,第三个把女人比做鲜花的人是白痴。这句话非常形象地说明,艺术作品要保持鲜活与生动,就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衡量艺术品价值高低的惟一尺码,越是具有独创性地作品,即越是具有较高的艺术劳动独特性蕴涵值的作品,其价值就越高,反之就越小。雷同、抄袭、亦步亦趋式的作品,既没有艺术价值,也没有商品价值。所以,从这个意义上,人们才说“艺术无价”、“艺术贵在独创”。因此,也就不能简单地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度量艺术商品的价值。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进入 工业 化 时代 ,大部分产品必然要打上机器制作的烙印,艺术商品同样也不例外,常常会以工业制成品的形式出现,如作为印刷品或音像制品。那么,此时艺术商品的价值表现方式是不是同上面所述有所不同呢?笔者上面说过,作为艺术产品的载体或者说它的物质外壳,与一般商品相比,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但对于艺术商品的购买者来说,他买的是物,而用的(赏析的)是掩蔽于物的形式之下的艺术形象,“物”与“用”之间已经产生了转移。作为“物”,可以把它与一般商品同等看待,但作为商品的“核”的艺术范畴(使用价值),仍然是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的。因此,即使作为工业品的艺术,与一般商品的价值表现还是不同的。
    三
  在把艺术同商品进行联系的过程中,常常会碰到一些人为障碍,从而影响到我们对艺术商品进行正确地把握和 科学 地分析。因此,我们 研究 艺术商品,必须要克服几种倾向,摆正几个关系。
  第一,要科学划定艺术商品的范围,把用于交换的艺术产品同非用于交换的艺术品区分开来,不能由于艺术创作存在非商品因素,就根本否认艺术品的商品性,也不能由于艺术产品具有市场交换的属性,就把艺术品与一般商品等同起来,否认艺术创作的非商品的一面。
  根据马克思的商品理论,其实本来可以很容易做到对艺术商品进行科学的定性分析。然而,多年来我们却一直不敢触及或是在有意回避这个既抽象又具体、既复杂又简单、既虚泛又实在的 问题 。原因恐怕有这样几个:一是理论障碍。因为马克思在研究商品问题时,没有或是很少研究艺术产品的商品现象,我们缺少可靠的、令人信服理论依据。二是 政治 心理障碍。出于某种功利性目的或是一种惯性思维,故意掩饰或排斥艺术品应有的商品地位。三是情感障碍。认为艺术劳动是高雅的、圣洁的,商品是低俗的、肮脏的,不愿意把二者联系起来;或是习惯了养尊处优的历史地位,不愿意让人把自己推向市场,便极力否认艺术创作的商品性,从而掩饰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拙劣与平庸。这些问题,都是在研究艺术商品时首先需要克服的。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第二,要科学分析艺术的不同概念之间的内涵与外延,种属概念的意义指向的差异性,不犯逻辑混乱和偷换概念的错误。
  有时候,我们会自觉不自觉地把作为种概念的艺术同其属概念如艺术活动、艺术作品等互相混用和替换,或是不去区分艺术各属概念间的细微差别,造成因偷换概念形成的逻辑错误和是非不清。在艺术这个大家族中,一些概念既互相联系,看似相近,却又有许多细微的差别,有时甚至属于本质差别。为了区分这些差异,我们赋予它们不同的概念和含义。比如,艺术与艺术作品,前者是认知方法,后者是艺术劳动的结果;前者是抽象的,后者是具体的。艺术劳动与艺术生产,前者泛指一切具有艺术创造性的活动,包括个体和集体劳动,而后者更侧重于表示目的性较强的集体劳动。再如,艺术作品与艺术产品,前者侧重指以作品形式出现的原创性的艺术成果,而后者则侧重指经过工业化及其类似过程生产的、以各种物质或准物质形态出现的、突出体现某种特定社会关系的艺术生产结果。有些时候,我们不十分注意对这些不同的艺术现象进行认真的区别和划分,在研究一般艺术问题时,也经常把许多原本有很大差别的概念有意或无意地混用和替换,导致因偷换概念造成的逻辑混乱和歧义。特别是当我们把艺术同商品进行联系的过程中,更是要注意各个概念之间的差异,否则,将给研究艺术商品带来许多麻烦。
  第三,要正确分析以某种形式掩盖和伪装下的艺术商品的转换形态。
  艺术商品的第一种形式是以艺术劳动力的人身依附形式所确立的艺术劳动产品的交换关系。由于艺术所具有的认知、审美、评价、舆论引导、情感塑造等社会作用,历来被统治阶级作为国家机器的有机成分,作为从意识形态领域控制人的精神世界的必要手段。他们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对拥有艺术劳动技能的艺人进行人身控制,通过限制创作自由来引导艺术的生产方式和艺术的产品向有利于统治舆论的方向发展。作为劳动的报酬,他们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生活必需品(有时以俸禄或薪水方式体现)。而这种劳动报酬的实质,则是统治者通过赋税方式,无偿占有的其他劳动者的劳动果实。这里所发生的交换,不是生产者之间出于自身生存和生产的需要自愿发生的,而是在统治者的干预下进行的,而且一大部分艺术劳动产品被统治阶级从中占有了。艺人也因此对国家形成了一种依附关系。这是封建社会以往艺术产品交换的一种特殊形式。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艺术商品的另一种变化形式是国家支付和购买,即按国民 经济 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国家事业的整体布局,以指令和计划方式,安排部门生产,配置人力资源,调整从业。在这种模式的经济活动中,国家始终居于主导地位,物质财富全社会共享,每一个人按能力大小向社会提供劳动服务,按一定标准分配收入,一切产品的交换都是由国家操纵进行的。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就是这种形式的典型代表。这时,我们得到的工资,是我们向社会提供某种服务的价值或价格的一部分。在这种经济模式下,一切劳动产品(当然也包括艺术产品)的商品性都被用另一种形式掩盖起来。然而从实质看,既然存在社会分工,既然有劳动产品的交换,这些产品就具有商品的性质,只不过介入了一层国家干预的因素罢了。
  总之,艺术商品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要勾勒出它的基本轮廓,既要分析研究艺术自身的发展 规律 ,也要研究一般经济规律,只有把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对艺术商品规律进行科学的归纳和 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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