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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 ,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认知手段,是通过形象塑造来反映生活本质和 规律 的逻辑 方法 ,属于 哲学 上的精神和意识范畴。表面上看,艺术产品跟我们所说的通常意义上的商品有很大的差别。然而,它却经常出没和混迹于商品之中,以商品或准商品的面目出现,使我们对其特性、规律、功能及其 社会 价值等一系列 问题 难以 分析 和判断,造成了许多 理论 上的是是非非。因此,有必要对艺术的商品现象进行深入的 研究 。研究艺术商品,就是要研究作为商品的艺术产品同其他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之间的共性与特性,研究艺术商品产生、 发展 、消亡的一般规律,从而对各类艺术现象更好地认识与把握。
一
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一文中认为:“能同别的生产品进行交换的一切产品都是商品。”商品的实质是一种交换关系。它必须体现为一定的物质形态,但又不是物质的本质属性,而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凝结,因此,需要从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的联系环节上把握和认识。既然商品体现的是某种社会关系,也就决定了它必然是一个 历史 范畴,产生于一定的历史时期,存在于特定的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消亡。
从马克思对商品的理论界定,我们可以看出,商品这一概念的提出,根本就不是基于物质的 自然 属性或形态,而完全是从其社会属性出发,目的在于考察和研究某种物质产品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与作用。换句话说,某产品的商品性质,不是取决于该物质本身,而是取决于它所体现的社会关系。这是马克思研究商品的出发点,也是我们探讨艺术商品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我们不能在商品与某一具体的劳动产品之间简单地画等号或不等号,而应该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于艺术产品(作品)更应该如此。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确定某艺术产品是否商品,主要看它是否具有交换性,其生产目的是否为了同别的产品进行交换,事实上是否参与了交换。这就要求我们要善于从流通和消费领域来对艺术商品进行认定。根据马克思的商品理论,艺术商品就是:为了同社会其他生产部门进行产品间的交换,换取维持自身生存的生活资料和进行再生产的物质资料,或是被作为一种获取社会财富的手段而生产出来的艺术劳动产品。
与一般物质产品相比,艺术产品(作品)的社会形态要复杂得多、难于把握得多。一般物质产品只有在自给自足的 经济 社会才更多地呈现出非商品形态,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发达的商品经济 时代 ,都要或早或迟地体现为一定的商品形式。艺术品则不然,即使在商品经济最为活跃的时期,也常常会以非商品的面目出现。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可能跟艺术的特质与生产方式有关。艺术创作说到底还是一种情绪的宣泄。从创作者的主观愿望看,有的仅仅是为了表达、抒发创作者的某种思想情感,至于别人接受承认与否,作品的结局如何,创作者根本不去计较;有的则只是把艺术当做陶冶性情、锤炼意志的手段;有的确实只是为了自我赏析、自我娱乐和玩味而创作或生产的(像一些自娱自乐式的创作);有的希望“藏之名山传之后世”,不想为时人所知晓;有的或是已经脱离作品的原始意义,被升华为某种仪式……这些艺术品,不一而足,它的创作和生产目的都不是为了在市场上同其他产品进行交换,其结果也没有表现出商品的交换形式,因此也就不能当做商品来对待。这是在研究艺术商品时,应该特别注意的。
作为商品的艺术,有着与一般商品共同的社会表现形式,或者说,因为艺术产品具有一般商品的共性特征,我们才把它当做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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