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旅游价格治理:现状、改革背景与政策分析(4)
2013-11-12 01:18
导读:三、完善我国旅游价格治理的政策选择 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一个“同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而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市场
三、完善我国旅游价格治理的政策选择
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一个“同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而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市场的价格行为需要规范、同一、公然、有序。因此,旅游价格治理要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长远来看必须
放松政府管制,坚持做到规范旅游价格行为,发挥旅游价格公道配置旅游资源的作用,引导经营者运用价格手段开展公然、公平、公正的竞争,以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从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价值规律的作用,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一)建立健全旅游价格治理的各项
规章制度 市场经济的建立、政府职能的转变,使得行政命令不能再成为政府治理经济的主要手段。具体到旅游价格治理方面,就是要求物价职能部分通过深进的旅游市场调查,发现当前旅游市场价格存在的题目和漏洞,并且制定出符合旅游产业发展、能够解决实际题目的规章制度,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与环境支持。第一,应实行旅游标准化工程,通过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旅游合同文本来取代目前各旅行社自制的旅游合同,以保护旅游活动中的弱势群体--旅游者的正当权益,同时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旅游价格纠纷提供处理依据。第二,应建立起中心和地方的多方面协调机制,即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物价局等有关部、委、局,协调国内有关旅游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调整幅度和出台时间;各省旅游局和物价局协商本地区有关旅游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调价幅度和出台时间;同时还应主动联合与旅游密切相关的交通、市政、文化、园林、
林业、水利、文物等部分,通过建立有效的部分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以形成综合旅游价格治理能力。第三,应构建有地方特色的旅游价格法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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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要根据国家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大胆探索并制定出与旅游价格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另一方面,也要以法制性规制来取代经济性规制,对旅游不正当竞争应进行法制化治理,加强联合执法,依法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第四,应增强旅游市场的信息透明度,引导旅游者公道流向。中心和各省级物价部分应当时刻关注旅游市场价格动态,做好旅游价格与收费标准的预告工作,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现行价格水平,对下一年度市场价格行情作出适当猜测。同时,还应加强与旅游相关部分、行业协会和企业的联系,围绕突出的旅游价格矛盾开展协商对话,引导和规范旅游市场竞争,调节其供求关系。
(二)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控作用
对于进世后如何进行旅游价格治理,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主张大部分旅游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另一个观点则主张全面放开旅游价格。笔者以为,持前者观点者明显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思维模式在工作中的反映,它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持后者观点者表面看起来似乎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实在违反了《价格法》,也不符合当前我国旅游市场的实际。可以想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旅游产业走上市场化发展的道路将是必然趋势,政府将逐渐从旅游市场退出,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和价格形成上起基础作用。但是这种政府退出只能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调控市场方式的转变,由于大量事实表明,市场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假如没有政府部分这只“看得见的手”,的适当参与,旅游市场竞争同样无法实现高效率。特别是在当前旅游市场化发展的初期,旅游价格基本放开之后,市场上出现了大量不规范的价格行为,价格欺诈严重,价格秩序混乱,各种乱涨价、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旅游市场出现了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的局面。因此,旅游价格的治理部分必须进步旅游价格治理的全面性和权威性,充分利用价格杠杆来开发旅游资源和发展旅游产业,切实加强和改进旅游价格治理,建立健全宏观价格调控机制,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和引导旅游市场价格竞争行为,实现旅游产业的高效、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