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物业治理的条件:加强前期物业治理(1)(5)
2013-12-06 01:06
导读:(三)规范前期物业治理服务合同 《条例》第35条明确指出:“物业服务合同应对物业治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用度、双方的权利义务、专维修资金的治
(三)规范前期物业治理服务合同
《条例》第35条明确指出:“物业服务合同应对物业治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用度、双方的权利义务、专维修资金的治理与使用、物业治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尤其是前期物业治理服务合同更应严格按《条例》规定执行,合同的内容和约定,一项也不能减少。由于前期物业治理服务合罔是前期物业治理权利和义务的唯一法定文件。所以, 规范前期物业治理服务合同 , 不但有利于建管衔接 ,防止建管脱节以及重建轻管的现象发生,还能保护先期进住业主的正当权益,并为今后双方处理有关纠纷提供有效的依据。规范前期物业治理服务合同应采取以下对策: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条例〉的精神,建设单位与选聘物业治理企业,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治理服务合同;2、双方在前期物业治理服务合同中,重点应对服务质量、服务用度、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合同要素必须界定清楚;3、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要维护缔约双方的利益,尽量做到条款的公道正当;4 、双方对违约责任的条款应该尽可能细化,并针对合同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的约定。
7月1日,重庆市出台并实施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前期物业治理服务合同基本要素作了明确的规定,必将对规范我市前期物业治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