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旅游价格信用题目的思考(1)(2)
2014-02-12 01:01
导读:——三级价格歧视。指旅游企业提供相同的服务但以不同的价格向不同的旅游消费者组群收费。如铁路公司对铁路客票实行学生票和成人票两种票价,航空
——三级价格歧视。指旅游企业提供相同的服务但以不同的价格向不同的旅游消费者组群收费。如铁路公司对铁路客票实行学生票和成人票两种票价,航空公司对商务客人和普通旅客的机票收取两种不同的价格,景区门票对旅游团和散客收取两种不同的价格,都属于三级价格歧视行为。
3.价格垄断。价格垄断是指部分具有自然垄断性和地域垄断性的旅游企业利用其地理位置上风,以及旅游企业串联起来,对旅游产品实行垄断价格。如旅游景区、机场等利用其位置的垄断性和特殊性,不答应其他竞争者进进市场,因而其出售的商品价格远远高于其本钱。2002年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在机场饮用一杯咖啡花费88元的消息,就引来了国内众多媒体的关注。再比如,针对我国旅游业恶性价格竞争题目,业界人士通过企业间的价格同盟来解决。2001年3月20日,昆明市40多家星级饭店通过了《星级饭店价格自律同盟实施方案》,对旅游团队接待规定了本钱保护价。 二、我国旅游价格信用缺失的原因分析 1.制度因素所致。在体制上,我国经营机制不顺,产权关系不明。很多旅游企业属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便利用其“专营权”的垄断上风,对旅游价格实行垄断。在治理体制上,也存在着价格治理缺陷。现行的导游治理体制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由于导游工作逐渐变成一个自由职业,很多旅行社为节约本钱,在旺季时临时聘请导游,而且很多旅行社不但不给导游工资,反而还要导游上缴人头费。从而导致导游为获取高额“回扣”,由导游变导购,与司机和商店、景点等“联合”起来,抬高商品价格,共同宰客,损害了旅游者的权益,也毁坏了旅游价格的信誉。
2.信用文化缺乏。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受强烈的利益驱动,人们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极为淡漠,信用文化极度缺乏。对信用资源的价值和旅游价格信用缺失的危害性熟悉不足,没有充分熟悉到信用是一种资源,信用是旅游企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旅游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是旅游企业的生产力。因此,为追求短期利益,很多旅游企业不顾损害其信用形象,在旅游价格上出现了失信行为。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旅游价格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拥有的信息数目不等,一方拥有比另一方更多的信息。
由于旅游者大多是第一次接触旅游目的地,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通常比较陌生,他们不可能充分了解旅游目的地的各种信息,特别是对旅游地的价格信息,把握能力有限。而旅游经营者比旅游消费者具有明显的信息上风。由于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的陌生性、未知性,就构成了旅游价格信息不对称现象,信息不对称导致旅游者在商品价格识别上处于劣势,从而给各种不正规的旅游企业提供了旅游价格失信的温床。
4.法制建设滞后。针对价格失信现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经营者的失信行为,如《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国际旅游价格治理暂行条例》等,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有关价格信用的法律法规,《旅游法》也未出台,信用立法明显滞后;而且已有的这些法律法规对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只有一些原则上的禁止性规定,缺乏有效的、具体的配套性的法律法规条款,对价格失信行为的惩处不力,并没有将那些失信的企业剔除出市场,没有起到惩罚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失信行为的发生。三、我国旅游价格信用重塑的对策 旅游价格信用的缺失,不仅损害了旅游者的正当权益,而且会危及到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旅游价格失信的根源在于道德和制度两个方面。因此,治理的关键就是用法律和道德的整协气力来重塑旅游价格信用。 1.建立旅游价格信用制度。
——加快价格信用特别是旅游价格信用的立法。应进一步充实、细化《价格法》中的有关规定;尽快建立规范价格信用活动特别是与旅游价格信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则,如《反垄断法》、《价格信用法》、《旅游法》等,明确旅游价格信用主体行为的法律责任,为旅游价格信用治理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