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侵权表现及其责任承担(2)
2014-04-13 01:00
导读:(2)侵权主体的多样性。旅游资源的开发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各利益主体拥有的旅游资源,参与旅游的动机、利益要求、方式和程度各异,每个利益主体都
(2)侵权主体的多样性。旅游资源的开发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各利益主体拥有的旅游资源,参与旅游的动机、利益要求、方式和程度各异,每个利益主体都可能是侵权行为的主体。如旅游资源属地政府,在直接或间接参与旅游资源开发经营与发展的过程中,始终都晕开发和营利行为的关键主体,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分享旅游资源开发收入的分配。属地政府的不合理规划、政绩开发等一系列行为,都有可能对旅游环境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还有旅游资源所在地的当地居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生活方式,常对旅游资源进行掠夺式使用,甚至为攫取利益而随意砍伐森林、搭建楼台、破坏野生植物群,直接损害了旅游资源环境。而旅游企业作为联系旅游主体与旅游客体的纽带,他们为人们的旅游活动创造便利条件,并提供所需的产品和服务,成为旅游产业形成和发展中最为活跃的因素。但旅游企业毕竟是商业主体,营利是它最大的属性,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环境利益,将加工成旅游产品的废水、废渣、废料随意排放进旅游景区,也侵害了旅游资源环境。而在自然风景区旅游的游客,他们的利益核心是旅游经历的“质量”和“满足感”,不太会破坏旅游资源,但这些年来,一些景区光顾开发旅游资源,对游客的数量和素质问题却未做控制,使其成为旅游环境的一大隐患。如一些游客喜欢在景点的古树上、碑壁上刻下自己的名字或其他字迹,任意在文物古树上踩踏拍照,或者对珍贵文物用手抚摸,甚至因被眼前的美景所陶醉,不自觉地做出破坏性的行为。2004年9月23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播出的某游客在湖北波月洞参观时,被溶洞中鹅管群的美丽洁白所震惊,得意兴奋之际,竟将手中的矿泉水瓶扔出,结果砸坏了上亿年凝结而成的珍贵景观。这一案例就是旅游者破坏旅游资源环境的典型。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3)侵权行为的附随性。传统侵权行为本身是一种无价值的违法行为,但旅游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侵权行为,则是合法旅游经济活动的“副产品”。因为旅游资源的开发不动一草一木是不可能的。开发就是要对资源地进行适度的建设,是以局部范围的破坏为前提的。可以说,破坏和开发在一定程度上是共生的。在经济效益的追逐下,旅游资源开发活动存在着过度注重经济利益、忽视环保责任、逃避开发风险等不良倾向。一些旅游景区由于资源的盲目开发,再加上大量游客的涌入量超过了承载力,必定会破坏旅游资源环境,如驰名中外的旅游胜地滇池,已成为全国污染最严重的淡水湖泊;“桂林山水甲天下”的漓江,也是垃圾遍布。由此,旅游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侵权行为常伴随着开发行为的发生而发生。
(4)侵权损害的群体性。传统的侵权行为一般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加害人和受害人往往均为特定主体。但旅游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侵权,因旅游环境资源的受众面广泛,所以,不管实施侵权行为的是一个还是多个主体,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受众是享受旅游资源的不特定多数群体。如在以水为资源基础开展的航行、游泳、垂钓、划船等旅游项目中,管理稍有不慎,即会带来严重的恶果。而景区内外的宾馆饭店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出的污染行为,导致过多的营养物质进入水体,大大加剧了水体富营养化的过程,过量的杂草生长影响了水中溶解氧的含量,常使鱼虾窒息而死,这对周边老百姓和旅游者的健康生活无疑将产生重大影响。且有的侵权损害的不利后果并不是在现有的旅游资源环境中立即呈现出来,使当代人利益受损,而是殃及到子孙后代,在后世呈现出来。
二、旅游资源开发中环境侵权表现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旅游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侵权行为表现多样,从侵权主体、侵权对象、侵权损害结果等方面可做多层次分类,为明确旅游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侵权责任,我们主要从环境侵权主体的角度,分析不同侵权主体实施环境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这对合理利用旅游环境资源进行产业开发、生态服务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