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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侵权表现及其责任承担(4)

2014-04-13 01:00
导读:(2)失范化管理的旅游环境侵权。在旅游资源开发中,缺乏科学规划、合理疏导、价格调控等有效管理手段。我们的许多景区实行的是粗放式管理,对旅游景

  (2)失范化管理的旅游环境侵权。在旅游资源开发中,缺乏科学规划、合理疏导、价格调控等有效管理手段。我们的许多景区实行的是粗放式管理,对旅游景区开发缺乏系统、细致、具体的规划,以致在旅游旺季游客过分集中,超出旅游景区的实际承载能力,加剧了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弃物等环境污染的程度。再加上财政拨给的环保专项经费和业务费用相当有限,环保工作不能很好地开展起来,不少旅游景区废弃物回收和处理的相关措施不能及时跟上,旅游区建筑固体垃圾、宾馆生活垃圾和游客生活垃圾随地堆放,苍蝇、老鼠、蟑螂、蚊子等害虫到处繁殖、传播疾病,景区公共卫生环境遭受长时间的污染。另外,在开发建设的过程中,对噪声污染缺乏预见、控制,以致一些大型的机械作业的强噪声和旅游景区内娱乐活动的噪音,在达到一定分贝后,给旅游景区周边的居民及生物造成了损害,旅游景区的环境生态利益再次受到侵害。
  
  三、旅游资源开发中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
  
  面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侵权现象,要避免环境侵权现象的发生,实现旅游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应坚持边开发边保护,加强旅游区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设施的建设,提高旅游管理和环境管理的能力。同时,对旅游资源开发中侵权损害的事实,要注意加强其法律责任的追究,依据侵权行为的不同表现,确定侵权责任在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分配,明确其责任形态。根据旅游资源开发中环境侵权的特点和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对旅游资源开发中的侵权责任,可从直接责任形态与替代责任形态、单独责任形态与共同责任形态、单方责任形态与双方责任形态的角度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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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形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形态,主要是通过侵权责任是由行为人承担,还是由与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责任人以及与物件具有管领关系的人来承担而判定。直接责任形态是比较好把握的,比如,在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开发者在自然景区内修建建筑物,破坏了原有的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如果开发者是旅游企业,我们就可明确确定其侵权行为,让其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大多数旅游资源开发的过程中,旅游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当事人是多元的,开发者、居民、旅游者等,他们可能都是旅游资源开发的利益相关主体。所以,当旅游环境遭到破坏,往往侵权主体难以确定。但是,如果不确定侵权主体,那么旅游资源环境就不能得到相应的保护。所以,应突破传统民法中“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适用替代责任。如在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由于大量旅游者的涌入,使得景区垃圾增多。景观的人为破坏增多,从而污染和破坏了旅游环境。但是,游客具有太强的广泛性,不可能被法律追究为侵害行为的主体,这时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或旅游资源的开发者就应考虑成为侵权责任主体,再比如,大部分开发商在开发和建设过程中,要委托他人进行具体的建设活动,即开发商只是投资和规划,具体的建设行为由他人去做,而这些建设行为往往造成了环境侵害,虽然开发商并不是侵权行为的实际实施者,但他是旅游资源开发法律关系主体,是整个旅游资源开发行为的最终营利人、最终责任人,需要为实施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实际建设者承担替代责任。
  2 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形态。从侵权责任究竟是由侵权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还是由双方当事人负责的角度,可将侵权责任区分为单方责任形态和双方责任形态。单方负责的侵权责任形态,是指由加害人单方负责,或由引起损害发生的过错受害人单方负责的责任形态。双方责任形态则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失,都要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如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在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上,没有尊重自然规律,按照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选择合理的开发模式适度开发,特别是没有注意对生态脆弱区、环境敏感区和珍贵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的保护和开发,造成了对旅游景区环境利益的侵害。而与此同时,旅游景点的当地居民,为获取旅游经济收入,不仅不对当地珍稀动植物资源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甚至为了迎合游人对野生动物旅游制品的消费热情,不惜以猎杀珍稀动物、破坏生态平衡来提供纪念品做交易,进一步加剧了对环境利益的损害。对此损害后果,则应考虑由旅游开发者和当地居民共同承担。反之,若损害仅仅是因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或当地居民一方的行为所致,则由其单方负责,承担单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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