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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侵权表现及其责任承担(5)

2014-04-13 01:00
导读:3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形态。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是在确定侵权责任由被告一方承担时,根据加害人的人数和侵权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侵

  
  3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形态。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是在确定侵权责任由被告一方承担时,根据加害人的人数和侵权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行为加害人的人数为一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就是单独责任。如果侵权行为加害人的人数是数人,则应当承担共同责任。前文所说的游客在湖北波月洞参观时,将手中的矿泉水瓶扔出,砸坏了上亿年凝结而成的洁白鹅管群的珍贵景观案,就该旅游环境资源的破坏,应考虑由该游客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旅游资源开发是个综合且相对复杂的经济系统,往往需要多方主体参与其中,所以,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的侵权行为也多为共同侵权。如为追求美景佳肴的餐饮氛围,在景区湖泊周边兴建一些宾馆、饭店,这些宾馆、饭店排出的污水未经处理就流入景区湖泊。一些油轮也在水面上接送游客、货物,肆意行走,污染了水资源,时间一长,原先美丽如画的风景区变成了大污水坑。对此损害,这些宾馆、饭店、油轮都面临对旅游资源侵权损害进行共同责任承担。
  综上所述,可以说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过度行为,就是一个不断实施环境侵权的过程。如何在旅游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的相互博弈中减少环境侵害,加大环境保护,实现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良性循环,是每一个旅游资源开发活动者需要审慎思考的问题。而旅游资源开发中环境侵权责任形态的确认,是正视环境侵权损害事实、界定侵权损害责任主体的现实需求。它能客观地分析侵权损害的责任承担,从事后救济的角度将旅游资源环境损害降至最小程度。同时,可以有效督促旅游资源开发者、旅游活动服务者和旅游者关注旅游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侵权现象,明确旅游资源开发中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加强其责任意识,减少自身在旅游活动中的环境侵权行为,不做野蛮、掠夺式开发,从事前防范的角度把旅游资源开发中的环境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使有限的旅游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资源利用和最充分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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