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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旅游资源经营权市场化的若干问题思考(4)

2014-06-06 01:12
导读:2.行政审批。 根据森林公园或森林资源的管理级别和涉及到的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审批,以保证经营权的合法性。 3.资产评估。对经转让的经营权依据法

  2.行政审批。 根据森林公园或森林资源的管理级别和涉及到的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审批,以保证经营权的合法性。
  3.资产评估。对经转让的经营权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评估结果要报集体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4.合理确定底价。凡采取招标承包、竞标拍卖和租赁经营方式的,要合理确定出售底价。底价应以评估价为依据,并考虑资源所有者收益、管理费用及投资回报率等因素综合测算而定。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底价过程应予以公开。
  5.坚持公开招标。不论采取何种具体经营方式,都必须坚持公开招标,引入竞争机制。招标要预先公示,广泛宣传。条件允许的可以在全省、全国甚至更大范围内公开招标。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6.签约。要制定详尽的经营权转让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报林业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出让方要建立档案。为对全国森林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转让进行规范指导,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或旅游主管部门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起草经营权转让范本。合同内容中必须强调森林生态的保护。
7.合同履行与监管。经营者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以森林旅游发展规划为基础依法进行森林旅游资源的经营和建设,支付有关费用。如经营者有违反合同的行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经营者的行为损害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管理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予以处罚,经营者不服的,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在经营过程中,管理者应定期对森林资源的状况进行综合测评,如发现有生态恶化现象或其他不利于森林资源的永续性保护情况,应及时提出,要求经营者作出说明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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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经营权的收回与延续。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经营权应当无偿收回,经营者应按现状移交相关财产,管理者应对相关森林资源进行全面清理、盘查评估。再次转让经营权时,原经营者在前次经营无过错、无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有优先受让权。
如前所述,森林旅游资源经营权市场化并不会妨碍国家森林旅游资源所有权的实现,相反,市场化的经营权是国家所有权得到实现的最佳途径之一。但并不是说将经营权市场化了,所有者及其代理者只需坐享其成即可。作为所有者,科学编制完善的森林旅游发展规划体系,建立严格完善的环境评价体系,有步骤地推进森林旅游资源评价体系的全面确立,监督并协助经营者做好相关调研工作,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实现保障其所有权的根本途径。

[1] 王小润、黄秋雨.旅游景区出让经营权是祸还是福[J].旅游管理,2003,(9).
[2] 吴伟光. 制度创新和森林生态旅游价值的实现[J]. 浙江林学院学报,2001,(1).
[3] 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中心课题组.国家风景名胜资源上市公司的国家利益权衡[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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