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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展生态旅游的若干法律问题

2014-08-03 01:28
导读:旅游管理论文毕业论文,我国发展生态旅游的若干法律问题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摘要】文章认为我国
【摘要】文章认为我国生态旅游的发展在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上都存在着不少问题,并对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尤其是立法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生态旅游;法律问题;建议
    
  一、生态旅游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方向
  
  (一)我国旅游业发展迅速,但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旅游业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发展速度最快的产业之一。但是,传统旅游业正在重复着“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子。据调查,到上世纪末,旅游活动的开展已使全国22%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对象受到破坏;11%的自然保护区的旅游资源退化。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得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二)生态旅游是全球也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方向
  传统旅游业带来的环境问题,使得“生态旅游”作为一种全新的旅游理念与旅游发展形式,在20世纪80年代后首先在发达国家蓬勃兴起。它是指人们在欣赏、感受生态美景的过程中,增强环保意识,与生态环境和谐相处,良性互动,共同受益的活动。其本质是尊重生态规律,强调可持续发展。因此真正的生态旅游无论是在开发建设过程,还是在经营过程,都与保护生态密不可分。
  着眼全球,生态旅游已成为一种趋势,我国也十分关注。迄今为止,我国已经设立了l700多个自然保护区,各级森林公园已覆盖了除西藏外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预计,生态旅游取代自然风景观光旅游只是时间问题。然而,生态旅游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生态旅游的开发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与初衷相悖的生态破坏行为。这其中,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首先要从法治上找原因。
  
  二、当前我国发展生态旅游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一)立法上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中国既没有一部旅游基本法,也没有一部生态旅游专门法,有关生态旅游依据的是其他非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缺乏针对性、系统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二)执法管理上的问题
  与立法上的缺失有关,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生态旅游执法管理机构和执法管理队伍,有关生态旅游的执法管理由不同的相关部门多头交叉进行,常常导致“都在管理,都不管理、管理混乱”的现象。
  
  (三)法律监督上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各种生态旅游活动的监督,虽然主体众多,形式多样,但并未形成整体上的合力。在专门国家机关的监督方面,存在人员不到位、责任不到位、权利不到位、自己监督等问题。而主要靠社会监督也是不现实的,尤其是在有关生态旅游法律宣传与教育工作尚未全面铺开的情况下。
  
  三、解决我国生态旅游法律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立法
  生态旅游专门立法的缺失是我国生态旅游各种问题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因而完善生态旅游立法也是解决问题的最主要的手段。在以往的相关立法中,重开发,轻保护的立法倾向相当严重。今后在制定生态旅游专门法时,首先要确立生态保护的指导思想。在具体内容中,至少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理清产权关系。我国(生态)旅游景区的产权关系比较特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旅游景区主体产权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实际问题却比较复杂:有不少景区位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范围内;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位于景区范围内;或者农村集体(包括个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本身就构成景区风景的一部分。这种复杂的产权关系使得生态旅游的景区开发管理矛盾重重。为此,有必要在专门的生态旅游立法中对景区产权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建议国家统一制定生态旅游景区的划定标准;一般生态旅游景区的划定由省级人民政府严格按标准执行,世界遗产和国家级生态旅游景区的划定则由国务院严格按标准执行;凡划定为生态旅游景区的,原则上产权统归国家所有,景区内原先的集体所有制产权,由国家按具体标准收购或置换;对于已经构成景区内生态景观有机组成部分的个人所有的那部分产权,应允许其选择变通方式,除由国家收购或置换外,还可由其选择折价入股、租赁、出售返租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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