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管理的新形式:导游服务公司(2)
2014-09-27 03:24
导读:社会导游服务管理机构职能分析 根据《指导意见》,“社会导游服务管理机构”的建立采用“导游服务中心”和“导游服务管理公司”(简称“导游公司
社会导游服务管理机构职能分析
根据《指导意见》,“社会导游服务管理机构”的建立采用“导游服务中心”和“导游服务管理公司”(简称“导游公司”)两种形式。前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对外以中心名义独立开展人事代理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中心只收取人事代理管理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后者依照有关规定到
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对外以公司名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但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公司在具体业务工作中,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合同、协议、保险等形式明确与导游人员、旅行社的相互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导游人员的人身保障责任、导游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划分等。
目前,全国各主要旅游城市都已依照《指导意见》纷纷成立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其中以导游公司形式居多,部分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还出台了有关社会导游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社会导游人员管理
合同书”、“提供导游服务
协议书”、“社会导游人员服务质量
保证书”、“导游服务意见反馈单”、“社会导游人员任务派遣单”和“服务质量奖惩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这些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现对整个旅游行业乃至整个社会都产生了极大影响。
为社会提供社团信誉
经济学的观点来看,信誉产生于对未来的预期。如果决策主体预期一个长远的未来,就会重视信誉,检点现在的行为。反之,如果对未来的预期很差,就会导致非理性的短期行为。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导游人员对未来的预期还取决于市场中博弈的普遍形式。而信任是在重复博弈中,当事人谋求长期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兼职导游工作由于服务的对象的不固定性,工作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流动。高流动性造成市场上一次性博弈频繁,从而造成违规短期行为频发。
现代社会,居民的流动性大,传统的信誉机制失灵。现代社会复制信誉机制的主要手段是现代组织,包括企业组织、社团组织及中介组织。韦伯在100年前观察到参加社团组织等于获得一个“社会印章”,得到一个“信誉认证”。社团中的个人如有不当行为,外人很容易识别其所属的团体,从而施行“团体惩罚”。
基于此,导游服务公司以社团的方式将一次性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使其成为信誉的载体。外界可以采用约束“庙”的方式来管理“和尚”。如果导游公司中社会导游的个人违规行为足以损害整个导游服务公司的信誉,使公司利益(包括直接和间接利益)受损,公司将以足够的积极性去尽力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并惩罚违规成员,维护自身的信誉。
为社会导游提供专业支持
导游公司是社会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桥梁,为其提供工作机会,降低导游个人寻找工作机会的“交易成本”。而社会导游以年为单位向所挂靠导游公司交付管理费用。
正如前文提到,为了树立自身良好的信誉,导游服务公司不仅将为挂靠的导游提供出团机会,更会对其进行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提供
导游词、导游证年审服务等专业支持。只有这样,导游服务公司才能在竞争中保持相对优势。就目前的导游公司的具体运作来看,不少导游公司常常因为资金、人力资源不足等条件的限制,无力为社会导游提供足够的专业支持,对社会导游的管理也比较松散。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实际上,一个职能完善的导游服务公司,还应该通过导游沙龙、职业生涯规划、相关业务培训和指导等诸多方式,为社会兼职导游提供职业发展机会。这样,导游公司才能争取到更多的社会导游加入,良性循环才得以顺利进行。
维护社会导游合法利益
除了向社会导游人员提供专业支持以外,导游公司还要成为维护社会导游合法权益的代言人。现阶段,多数社会导游人员在付出艰辛的劳动之后,仅能从旅行社得到与其劳动付出极不相称的出团补贴;导游工作具有高风险的特点,而旅行社一般都不为出团社会导游办理意外保险;如有游客不满意旅行社服务质量而投诉,社会导游还要承担由此造成的部分甚至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大众传媒也往往只从表面现象出发,热衷于对导游违规现象的曝光,而缺乏对导游违规现象深层次的剖析;凡此种种,使得社会导游在带团过程中承受多重心理压力。社会导游的兼职特点,使其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