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摘 要:新颁布的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完善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内容和程序,但其贯彻实施面临着现实中政治体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有必要从消除体制障碍、完善相关机制、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等方面予以克服和完善,以期达到法律制定的预期效果。
关键词:监督法;影响;实施;因素;对策
2006年8月27日,倍受社会关注和人民期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历经20年的酝酿、修改与完善,终于颁布,并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制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人大制度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进一步完善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为强化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功能提供了切实的制度保障。
然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监督法的制定只是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和加强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要真正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并收到实效,必须认真思考众多体制、机制、观念等方面制约因素,并采取必要对策予以解决。
一、当前影响了监督法贯彻实施的因素
从当前各级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的情况分析,影响监督法深入贯彻实施普遍存在政治体制、人大常委会自身工作运行机制、配套制度和认识不足等因素。这些因素的存在必然制约着监督法的贯彻实施,并最终可能导致监督法的出台成为一种摆设,无法达到立法的预期效果。
(一)政治体制因素的影响
一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制约着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主要表现为,在决策上,党委的决策往往代替权力机关的决策,对重大问题党委决定后就交由政府实施;有的则由党委、政府共同开会(有时人大、政协也参加)决策重大问题;党委、政府联合发“红头文件”等等,人大常委会如果实施监督,事必产生监督到党委头上的嫌疑。在组织上,除政府一把手是当然的党委副书记外,不少市、县政府少则1名、多则2-3名副职兼任党委常委,同时,政府组成人员多数为本级人大代表,他们身兼“公仆”和“主人”双重身份。这些现实状况的存在必然极大的影响监督法的有效实施。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是选举制度的缺陷制约着人大监督职能的发挥。从基层党政领导人的产生方式看,党组织机构领导人任免由党内决定,非经人大选举产生,也不对人大负责;“一府两院”负责人的候选人的提出主要或基本上由党组织推荐,同时还存在非由人大选举可能的任命、调任、委任等形式,这种方式的存在往往使一些负责人产生其权力来源于人大系统外的党组织或自上而下,而不是来自人大或自下而上的错觉,看重的是党组织对其重视程度,忽视人大常委会应有的地位。从人大代表的产生来看,选举中往往只考虑政治素质,或考虑各阶层代表的平衡,将一些缺乏议事能力的人“照顾”到人大,导致参政议政能力不强,同时,因选举缺乏竞争机制和多采取间接选举,难以激活代表的参政意识和责任意识,难以代表最初选民的意志,而更多地与上级部门保持联系,导致代表责任的虚化和脱离社会民众,不能或不愿实施有效监督。
(二)人大自身运行机制的因素,弱化了监督工作
一是人员结构的状况制约了人大监督的有效实施。主要表现在:人大代表以兼职为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兼职的也占一半以上,很少有时间和精力履行人大职务;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尤其是主任会议成员年龄普遍偏大,不少是临近退休才到人大来,由于身体和精力所限,很难担当起对“一府两院”监督的重任,而且与原来所在的党的机构或“一府两院”之间仍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再去监督“一府两院”,必然存在着“人情”障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律素质普遍不高,与依法治国的要求不相适应,弱化了监督工作的法律性和严肃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人员的缺乏,难以承担监督法规定的较为繁重的调查、审查等监督职责,无法深入开展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