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与冲突法的变革(3)
2014-12-20 02:41
导读:欧盟所采取的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受到很多美国学者的批判。有学者指出,“也许,在因特网国际管辖权方面最令人头痛的发展就是最近欧盟指令草案了
欧盟所采取的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受到很多美国学者的批判。有学者指出,“也许,在因特网国际管辖权方面最令人头痛的发展就是最近欧盟指令草案了。它对消费者实行‘原地管辖(home jurisdiction)’。一些观察家声称,这种管辖权方法可能严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并导致与美国之间破坏性的贸易纠纷。”“假如消费者有权声明,管辖权的确立不应考虑因特网贸易冒险合同与法院地的紧密联系,则会抑制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或者,源自指令草案的法律风险可能会迫使因特网企业将欧盟消费者排除在网站之外。”参见罗伯特.L.霍格、克里斯托夫.P.博姆:《因特网与其管辖权——国际原则已经出现但对抗也隐约可见》,何乃刚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号,第49-50页。其次,《条例》对所有各类消费者参与订立的合同都规定了司法管辖,同时补充了对个人
劳动合同管辖的规定,并增加了在诉讼未决期间管辖的一般原则。再次,《条例》规定了简单快捷的执行程序,而且还对法人住所的概念做了同一的定义。
电子商务跨国界的性质使其法律适用成为一个难点,欧盟固然不主张建立任何新的冲突法规则或者管辖权规则,但是以为依照原有规则适用的法律不应限制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2000年6月8日,欧盟通过并颁布了《关于互联网市场中信息社会服务特别是电子商务的若干法律题目的指令》(以下简称为《欧盟电子商务指令》) Council Directive on certain legal aspects of information society services, in particular electronic commerce, in the Internet Market, 2000/31/EC, art.3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