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瓶颈及突破对策(2)
2015-02-12 01:18
导读:国内很多专家学者以为,目前,司法公证应参与电子商务,充当认证机构的角色,以避免电子商务法未出台前发生认证机构的法律纠纷。但这对司法公证部
国内很多专家学者以为,目前,司法公证应参与电子商务,充当认证机构的角色,以避免电子商务法未出台前发生认证机构的法律纠纷。但这对司法公证部分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知识产权
商务的无形化使知识产权保护更加艰难。
上的诸如域名、网页上各种各样的文章、图像、声音、软件及网页的商标所涉及的贸易秘密等都会牵涉到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题目。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有着密切的联系。
国际组织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纷纷制定了有关的条约,来保护知识产权。如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版权条约》,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
5.隐私题目
最近,美国《贸易周刊》进行了一项有关电子商务的隐私权方面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人担心个人隐私外泄,而且很多人把拒尽电子商务回究于个人隐私的无法保障。因此,在个人隐私题目上,各国政府应相互配合,在层次上和技术层次上进行广泛合作,寻找出现尊重个人隐私,又答应个人自由,同时也答应政府以恰当方式进行治理的最佳方式。
6.电子商务的管辖权题目
因电于商务具有全球性和开放性的特点,使各国政府都非常关心电子商务的管辖权。各国政府都希看本国法院扩大管辖权,以维护本国利益。假如管辖权题目处理不当,定会引来各国问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各国应相互协调,以国际法的形式确立电子商务管辖权的操纵规则。
当然,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碰到的法律题目远不止上面几个题目,还有如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的法律保护、电子商务的税收等题目,这都需要人们以务实的态度逐一加以克服。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二、鉴戒国外电子商务的立法经验
国外的电子商务的法律建设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走过多年的路程。
假如没有一个成熟的、同一的法律系统来仲裁电子商务的各种纠纷,人们对电子商务就会看而生畏。世界各国多年的立法实践经验成果相当丰富,我们应充分鉴戒和吸收获功经验,服务于的电子商务立法。
三、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1.立足于国际立法趋同的取向
力争与国际立法趋同是由电子商务的无界性和自由性决定的。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只有争取与国际立法接轨,才能参与全球性的竞争。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案》几乎全部吸收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精神增加了一些,如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证机构及数字签名的法律标准和验证、电子记录和签名的政府作用等;像《美国电子商务纲要》第四原则所述,政府应该承认Internet的唯一无二的特征,现有的法律规章凡属可能妨碍电子商务发展者均应修订。
2.《电子商务示范法》尚未涉及的题目
《电子商务示范法》尚未涉及的法律题目,一般指未发出通知或通知错误的责任题目、电子提单题目、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要约和承诺题目,还有税收、、信息安全、市场准进、知识产权、司法管辖和国际协助消费者权益保护题目等。
此外,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1.体现国家意志,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
2、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而不是制约和阻碍;
3.立法要有远见,要、更具可操纵性;
4.基础性、紧迫性的法律法规应优先考虑。
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克服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瓶颈,电子商务将实实在在的、更有深度更大规模地改变人类社会、经济、治理、服务等方面,也将终极从根本上改变人类的通讯、、工作和娱乐的方式,从而真正实现助飞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