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瓶颈及突破对策
2015-02-12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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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斯达克的狂风暴雨,
纳斯达克的狂风暴雨,使很多人对新由感性的炒作回回理性的思考。商务作为新经济的核心,更需要人们以务实的态度克服电子商务中的各种瓶颈。
是关系的调节器,没有宏观的法律环境作支撑,电子商务只能是空中楼阁,根本不可能广泛。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法律体系面对电子商务的冲击时,已显得力不从心。尽快地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强化电子商务的安全治理,规范买卖双方和中介机构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交易行为,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发展电子商务面临的主要法律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机基础上的极具变革性的贸易运营模式。随着Internet的发展,Internet已成为全世界规模最大、信息资源最丰富的计算机网络。Internet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虚拟性、自由性的特点,也成为电子商务的内在特征。电子商务的本身属性决定了它必然会冲击原有的法律体系,出现一系列新的法律题目。
1.电子交易的安全性题目
电子交易的安全性题目是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题目。国内不少专家学者以为,电子商务是Internet技术应用的全新方向,是建立在技术性的网络系统基础上,它源于技术,因此,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题目也只有技术的进步才能解决,即通过防火墙、加密技术、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技术,来确保网上信息流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但是,就而言,技术的进步并没有解决电子商务的安全题目。应用比较广泛的由Netscape公司于1994年推出的安全套接层技术(SSL:Security Socket Layer)有明显的安全隐患。而于1996年2月,由VISA与MASTER CARD两大信用卡国际组织共同发起的保障在Internet上进行安全电子交易的Scr协议(Security Electronic Transation)固然比较好地解决了现阶段的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题目。但是,实践证实,纯技术性的防范手段不能对各种恶意攻击和网络犯罪起永久性的制约作用。只有法律和技术的左右开弓,才能维护和保障电子商务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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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是数字化的,根本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这使得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及操纵题目变得非常复杂。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及第33条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前者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正当性,后者涉及电子合同生效的要求,是对电子合同法律效力实现方式的一种有益探索。另外,《合同法》第16条、第26条规定了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及合同成立地点,但是仅有以上几点,电子合同仍无法操纵。
为解决电子合同的法律题目,中心有关部分及地方如上海、广州等城市纷纷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这固然是对电子合同法律题目的探索和尝试,然而,法出多门,必然与电子商务的无界性和自由性相冲突,终极还是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3.电子商务认证的法律题目
数据资讯的贸易化应用,使得认证机构(CA: Certificate Authority)的服务成为电子商务的必须,否则,电子商务交易形式就可能由于缺乏中介信用而无法发展。
认证机构的核心职能是发放和治理用户的数字证书,它提出的是经过核实的、交易双方都关心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证实,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谁、在何处、以何种方式电子签名、其信用状况如何等。
目前,有不少地区、部分甚至都建立起认证中心,存在不少的隐患:一、认证机构是一种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机构,并非一般的实现某种贸易利润的机构。它对交易各方负有特殊的职业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社会责任,是一种伦理道德。一旦出现认证机构左袒交易一方或出卖交易方的信用信息等不公现象,法律有何规定?二、从营业目的来看,认证机构属于公共企业,以向全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为已任,并非追求单纯的经济利润为已任。它的利润来自其规模化的业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