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电子商务贸易政策探析(2)
2015-02-16 01:41
导读:模式1抑或模式2 GATS是全球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规则的目的是在透明及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展贸易。GATS纳进WTO几年来,其服务分类的规则不足以处理快速
模式1抑或模式2 GATS是全球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规则的目的是在透明及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展贸易。GATS纳进WTO几年来,其服务分类的规则不足以处理快速发展的电子交易的发展。在电子服务的回类上存在模糊地带,并且各成员在电子服务所做的市场准进承诺上也存在模糊之处,实际上很难确定这些市场准进承诺是针对电子服务的。 GATS第一条的框架答应成员根据服务交付的4种方式来确定市场准进承诺。即:1、模式1(跨境消费);2、模式2(国外消费);3、模式3(贸易存在);4、模式4(人的活动)。从GATS的分类角度,有必要决定这样的电子服务交付是跨国界的(模式1)或国外消费(模式2),或不在GATS现有分类中的其它模式。回类变得非常重要,由于它决定了对服务提供者保证何种程度的市场准进水平。因此,互联网不仅使模式1和模式2的区分越来越重要,同时也提出了电子服务是否在GATS框架内的题目。 1998年5月25日,WTO建立了一个全面的
工作计划来检查所有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贸易相关题目。似乎存在一个一致,GATS涵盖了可能是与新的电子商务相关。但未列进现有承诺计划中的电子服务。但是在哪种模式中包含电子服务则不那么一致。将通常的模式1和模式2运用于电子服务时存在困难,是由于电子服务更多的是跨国界交易,更像是国外消费式的交易。 现行的市场准进承诺水平说明,在很多服务种别中,大多数国家同意不对模式2限制(即在模式2中不作承诺),保存对模式1限制的权利(模式1中所列的非约束)。在这样的承诺水平下,电子服务的模式2回类意味着很多WTO成员将发现不会对电子服务加以市场准进的限制。因此,随着越来越多的服务通过电子交付,成员将发现市场准进的承诺超出了原来承诺的范围。固然一些人以为这样的市场准进扩展是一个好的进展,并且与在GATS第19条规定的自由化谈判一致,但是电子商务的自由化待遇将会出现题目,原因有两个: 第一,这将改变各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随后准进谈判中的承诺。这些承诺至少在上是一种上风互补的结果,即一方用在市场准进上的承诺以交换其它方利益。将电子服务纳进模式2中,相当于在不进一步谈判的情况下改变各成员方之间已经达成的交易。这似乎与GATS要求成功谈判的原则相悖,即“为了在互利的基础上进步所有参加者的利益,达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假如各成员将电子服务回类于模式2而做出新的市场准进承诺,这样的减让将带来一些成员方相似的承诺,这些成员方由于现有的承诺而不必提供新的市场准进,或这些成员方以为从电子商务的自由化中得到的利益不成比例。 模式2的电子服务回类存在题目的原因是,在模式2下,国家不做出承诺,由于相信自己没有能力控制国外交付及消费服务的供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规范的情况下,所有在模式2下做出承诺的成员方将在电子服务方面做出承诺,这一点是不明确的。所以将电子服务回类于模式2将导致GATS承诺的重新谈判。 第二,假如将服务回类于模式1,服务方面电子贸易的潜伏利益可能消失,由于这些服务可能被另一种模式所代替,在这种模式下,成员方比在模式2下所做的“非”承诺较少。在模式回下缺乏非承诺意味着WTO成员将有能力对电子服务设置障碍。因此,电子服务提供者发现不能进进市场,消费者得不到电子服务。 在GATS对电子服务的回类上,不但要为电子服务留出的空间,而且不能改变现有的对GATS的承诺以及不修改GATS协议,这一两难题目是无法解决的。
能否永久免税 ,WTO成员同意电子传输产品暂时免税,但有的国家建议使免税持久下往具有效力。 WTO的决定有两个要素,第一是只包括电子传输;由电子手段定货,而通过正常渠道进口产品不包括在内。尽管所有类型的产品可以在电子上刊登广告和购买,但是电子交付的产品是有限的。只有终极产品是数字化的信息,方可以通过电子化,尤其是通过互联网传输。很多服务可以以这种方式提供。一些信息及娱乐产品,如书籍、软件、音像制品,体现了数字化信息的特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供。此类传送方式不征收关税,而对其它的则征收关税实际等同于优惠贸易协定。在这样的规定下,存在着正的贸易创造及负的贸易转移。当免税劣于征税,但这样做只是为了避税时,则产生贸易转移。尽管电子交付是最有效的交付手段,但在有些情况下则并非如此。例如,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从互联网上下载
电影或的本钱很高,高于以实物形式得到的本钱。进口国家贸易转移的福利本钱相当于放弃关税收进,这也是发展家最为关注的。但是现在难以猜测出对现在免税的产品征税将得到的收进是多少,估计将实物贸易变成电子渠道导致的收进结果的变化将很小。 第二是仅包括关税,没有提及其它方面的限制。假如同意将所有电子交付的产品看作是货物,则没有什么题目,在这方面GATT禁止其它的贸易限制措施。但是,大量的电子交付产品,实际的或潜伏的,无疑是服务贸易,由GATS管辖。GATS协定答应国家来决定是否承诺市场准进,即不施加配额和国民待遇。目前,很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对电子商务可行的很多服务部分未做出承诺。在这些部分,决定给予免税待遇实际上也无效,由于各国仍然采用歧视性的内部税收,或更糟的是,可能使用配额。 建议免税的原理在于,对于种类有限的电子传输的媒体产品,可保证以后的贸易不受限制,只要同意这样的产品应视为商品。建议的弱点是未考虑服务的贸易制度,服务主要是通过电子传输的产品。 保证电子商务免税的最好途径是,在GATS下的市场准进(排除数目限制)及国民待遇(排除任何形式的歧视性税收)上谈判一个充分自由的承诺。这会产生另一个题目,即现在间隔这一目标有多远?实际上通过电子传输的服务才是主要关注之处,如贸易,娱乐和服务。当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承诺时,集中于跨境供给(模式1),尽管与模型2也有关系。在分析对不同部分供给模型的承诺水平时,可以区分三个等级的自由化承诺;一是保证非限制性准进的充分承诺;二是部分承诺,即准进是有条件的,限制性的;三是针对相应模式的非限制性准进,即无承诺,对市场准进不做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