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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电子商务贸易政策探析(2)

2015-02-16 01:41
导读:模式1抑或模式2 GATS是全球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规则的目的是在透明及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展贸易。GATS纳进WTO几年来,其服务分类的规则不足以处理快速
模式1抑或模式2  GATS是全球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规则的目的是在透明及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展贸易。GATS纳进WTO几年来,其服务分类的规则不足以处理快速发展的电子交易的发展。在电子服务的回类上存在模糊地带,并且各成员在电子服务所做的市场准进承诺上也存在模糊之处,实际上很难确定这些市场准进承诺是针对电子服务的。  GATS第一条的框架答应成员根据服务交付的4种方式来确定市场准进承诺。即:1、模式1(跨境消费);2、模式2(国外消费);3、模式3(贸易存在);4、模式4(人的活动)。从GATS的分类角度,有必要决定这样的电子服务交付是跨国界的(模式1)或国外消费(模式2),或不在GATS现有分类中的其它模式。回类变得非常重要,由于它决定了对服务提供者保证何种程度的市场准进水平。因此,互联网不仅使模式1和模式2的区分越来越重要,同时也提出了电子服务是否在GATS框架内的题目。  1998年5月25日,WTO建立了一个全面的工作计划来检查所有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贸易相关题目。似乎存在一个一致,GATS涵盖了可能是与新的电子商务相关。但未列进现有承诺计划中的电子服务。但是在哪种模式中包含电子服务则不那么一致。将通常的模式1和模式2运用于电子服务时存在困难,是由于电子服务更多的是跨国界交易,更像是国外消费式的交易。  现行的市场准进承诺水平说明,在很多服务种别中,大多数国家同意不对模式2限制(即在模式2中不作承诺),保存对模式1限制的权利(模式1中所列的非约束)。在这样的承诺水平下,电子服务的模式2回类意味着很多WTO成员将发现不会对电子服务加以市场准进的限制。因此,随着越来越多的服务通过电子交付,成员将发现市场准进的承诺超出了原来承诺的范围。固然一些人以为这样的市场准进扩展是一个好的进展,并且与在GATS第19条规定的自由化谈判一致,但是电子商务的自由化待遇将会出现题目,原因有两个:  第一,这将改变各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随后准进谈判中的承诺。这些承诺至少在上是一种上风互补的结果,即一方用在市场准进上的承诺以交换其它方利益。将电子服务纳进模式2中,相当于在不进一步谈判的情况下改变各成员方之间已经达成的交易。这似乎与GATS要求成功谈判的原则相悖,即“为了在互利的基础上进步所有参加者的利益,达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假如各成员将电子服务回类于模式2而做出新的市场准进承诺,这样的减让将带来一些成员方相似的承诺,这些成员方由于现有的承诺而不必提供新的市场准进,或这些成员方以为从电子商务的自由化中得到的利益不成比例。  模式2的电子服务回类存在题目的原因是,在模式2下,国家不做出承诺,由于相信自己没有能力控制国外交付及消费服务的供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规范的情况下,所有在模式2下做出承诺的成员方将在电子服务方面做出承诺,这一点是不明确的。所以将电子服务回类于模式2将导致GATS承诺的重新谈判。  第二,假如将服务回类于模式1,服务方面电子贸易的潜伏利益可能消失,由于这些服务可能被另一种模式所代替,在这种模式下,成员方比在模式2下所做的“非”承诺较少。在模式回下缺乏非承诺意味着WTO成员将有能力对电子服务设置障碍。因此,电子服务提供者发现不能进进市场,消费者得不到电子服务。  在GATS对电子服务的回类上,不但要为电子服务留出的空间,而且不能改变现有的对GATS的承诺以及不修改GATS协议,这一两难题目是无法解决的。  能否永久免税  ,WTO成员同意电子传输产品暂时免税,但有的国家建议使免税持久下往具有效力。  WTO的决定有两个要素,第一是只包括电子传输;由电子手段定货,而通过正常渠道进口产品不包括在内。尽管所有类型的产品可以在电子上刊登广告和购买,但是电子交付的产品是有限的。只有终极产品是数字化的信息,方可以通过电子化,尤其是通过互联网传输。很多服务可以以这种方式提供。一些信息及娱乐产品,如书籍、软件、音像制品,体现了数字化信息的特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供。此类传送方式不征收关税,而对其它的则征收关税实际等同于优惠贸易协定。在这样的规定下,存在着正的贸易创造及负的贸易转移。当免税劣于征税,但这样做只是为了避税时,则产生贸易转移。尽管电子交付是最有效的交付手段,但在有些情况下则并非如此。例如,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从互联网上下载电影或的本钱很高,高于以实物形式得到的本钱。进口国家贸易转移的福利本钱相当于放弃关税收进,这也是发展家最为关注的。但是现在难以猜测出对现在免税的产品征税将得到的收进是多少,估计将实物贸易变成电子渠道导致的收进结果的变化将很小。  第二是仅包括关税,没有提及其它方面的限制。假如同意将所有电子交付的产品看作是货物,则没有什么题目,在这方面GATT禁止其它的贸易限制措施。但是,大量的电子交付产品,实际的或潜伏的,无疑是服务贸易,由GATS管辖。GATS协定答应国家来决定是否承诺市场准进,即不施加配额和国民待遇。目前,很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对电子商务可行的很多服务部分未做出承诺。在这些部分,决定给予免税待遇实际上也无效,由于各国仍然采用歧视性的内部税收,或更糟的是,可能使用配额。  建议免税的原理在于,对于种类有限的电子传输的媒体产品,可保证以后的贸易不受限制,只要同意这样的产品应视为商品。建议的弱点是未考虑服务的贸易制度,服务主要是通过电子传输的产品。  保证电子商务免税的最好途径是,在GATS下的市场准进(排除数目限制)及国民待遇(排除任何形式的歧视性税收)上谈判一个充分自由的承诺。这会产生另一个题目,即现在间隔这一目标有多远?实际上通过电子传输的服务才是主要关注之处,如贸易,娱乐和服务。当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承诺时,集中于跨境供给(模式1),尽管与模型2也有关系。在分析对不同部分供给模型的承诺水平时,可以区分三个等级的自由化承诺;一是保证非限制性准进的充分承诺;二是部分承诺,即准进是有条件的,限制性的;三是针对相应模式的非限制性准进,即无承诺,对市场准进不做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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