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电子商务贸易政策探析
2015-02-16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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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在很大程度上改变
商务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模式和形态,对各国调整传统的贸易交易关系的法规提出了严重的挑战;更为重要的是,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的迅速,也使人们充分熟悉到建立电子商务全球性技术标准和贸易法规的重要性。电子商务在WTO第一次部长会议上(1996年)被纳进多边贸易体制,从1998年起各成员同意暂不对电子传输的商品征收关税,第四次部长会议决定顺延,直到第五次部长会议进一步达成协议。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给国际贸易的多边规则和各国发展带来了重大的政策,有关很多重要的电子商务国际贸易政策仍然有待WTO做出决定:到底是关贸总协定(GATT)还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应该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国际贸易,或者这个领域是否应该使用一套完全独立的规则?假如把电子商务定义成服务,到底应该回类于哪种模式?电子商务暂免税能否成为永久的规范?上述几个主要关系到电子商务这一新型交易方式在WTO贸易框架下的地位。
适用GATT还是GATS 现在有6种不同的电子商务媒体:电话、传真、电视、电子支付和货币转帐系统、电子数据交换和互联网。但是互联网处于支配地位,在国际服务传输方面其它手段无法与之相比。从国际贸易多边规则及国内经济政策方面,这样的媒介提出了与其它媒介不同的题目。在何种程度上国家可以规范互联网上的贸易,税收如何,以何种方式在相同产品方面对本国供给者以优惠,这些题目取决于WTO成员是否同意采用规则。WTO指出了这种可能性,原则上,互联网上数字产品的贸易将视为产品、服务或其它事务。什么样的产品特点将决定这种贸易是受GATT规则、GATS或者两者综合或其它新协议的影响?现在,对于在互联网上定货及支付,但交货还是传统方式的产品视为货物贸易,运用GATT规则。当产品在互联网上交货时则产生回类题目,产品在互联网上交货时,是否可以以服务对待还是被视为货物贸易。 一种极真个情况是,将所有在互联网上的传输产品视为货物,GATT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对传输不征收关税,现在就是这样,等同于WTO成员承诺对互联网交易完全实行自由贸易。这是由于国民待遇是WTO的一般原则。在国民待遇原则下,成员方在国内税收上,将放弃对互联网进口的歧视。此外,不征收关税将使互联网进口关税为零。现在,没有人愿意接受这样的建议。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及以后所做的承诺,是建立在假定大多数的这些交易是服务,而不是产品贸易的基础上。另一种极端情况是,同时放弃GATT和GATS,采纳新的互联网贸易规则。但是没有人赞同这样的观点,为电子商务建立新的规则没有实际意义。互联网服务,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及电话线路传输活动早就受GATS及基本电讯协定的治理。所有经互联网的电子传输,在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上都有其对应物,所以GATT及GATS中亦均有必要的规章措施。 实际上可以将GATS应用于所有的互联网贸易,或将GATT应用于有相对应实物的贸易,而将GATS应用于所有的其它电子贸易。为了平衡,将所有的电子传输定义为服务的意义将更大。题目是当电子传输跨越两国边界时,一般不存在相应的实物贸易,但是如通过电子传输的书或光盘等终极形成商品时,这样不能否认跨界传输没有实际的实物。在多数情况下,电子传输下的商品不能转变成实物贸易,例如,收货者可以将书存为数字形式,在屏幕上阅读,在机上播放就属于这种情况。 即使如此,这依然不能成为建议将所有的电子贸易回类为服务贸易的理由。从这一点上看,需要制定一个全面性的定义,其上风在于可以使产生争真个可能降到最低,这种争端可能产生于一些国家将某些传输定义为无形贸易,而有些国家回类于服务。在一种综合性的定义下,在关于互联网贸易的争端上,工作小组将不得不首先决定争真个目标是货物还是服务,来决定是否运用GATT或GATS规则来估价争端。采用全面性的定义将自动解决这一题目。 全面性的定义要首先考虑关税,关税可以应用于以实物进口的产品,但对电子传输的产品则不能。只要电子传输的本钱低于实物交付,关税对后者不构成题目。电子传输比实物交付的本钱低得多,这种变化相当于一国的贸易条件的改善,进而改善福利。但是对于很多国家来说,尤其对发展家,这是不可能的。在这些国家,大多数消费者没有计算机或不能接触互联网。 假如电子商务回类于货物贸易,不征收关税是有意义的,但现状及美国建议将这种状况持续下往则存在疑问。,对电子提供的外国服务关税唯一可行的改变办法是,对其征收相对于国内提供的相同服务较高的税收。只要一国尚未承诺对外国服务以国民待遇,则对外国提供的服务征以较高税收是可以的。现在对电子传输不征收关税以及美国建议持久下往,不能避免一国对进口服务征收的增值税,或税收水平高于国内提供的服务。只有成员方承诺给予进口服务以国民待遇后,才不会出现歧视待遇。但是这样的话,现行的不征收关税以及美国的建议不会产生其它影响。在这两种情况下,禁止征收关税都是没有意义的。 在效率上,GATT和GATS不同在于,前者不答应使用配额,而后者则可以。假如成员方对电子贸易产品运用GATS规则,一国将限制通过互联网传输的CD的数目,如何限制现在不太清楚。但是假若这样做,贸易将转为以实物形式,这是一种次优的交付方式。假如这种方式变得可行,其结果将次于在GATT规则下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