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利体系的构造(3)
2015-03-20 01:22
导读:在传统消费模式中,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消费者可以直接找到经营者请求赔偿。但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通常很难找到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了维
在传统消费模式中,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消费者可以直接找到经营者请求赔偿。但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通常很难找到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了维护网络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设想可以采取如下做法:运用交易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如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和网络银行的监视功能。其中,电子商务认证中心能够提供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正当身份,网络银行则能够把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誉情况。一旦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则可以由银行先行赔偿消费者,再由银行向电子商务经营者追索损失,并降低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关系重大的银行信誉。假如电子商务经营者屡次违规,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网络银行还可以取消经营者电子支付的账号,并可以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规情况通报给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由该中心将其记进黑名单,情况严重时,可以取消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数字证书,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将从此失往从事电子商务的资格。如此设想,既有利于惩戒不法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有利于保障网络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然,这也只是一种有益的尝试,相关制度的选择、设计还有待于立法者的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