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律体系协调性的内涵及其标志(4)

2013-04-28 01:19
导读:2、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应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经济效率一般都被理解为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通过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人们在经济效率方面的期待

  2、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应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经济效率一般都被理解为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通过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人们在经济效率方面的期待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从宏观的角度,国家的经济资源能够得到最有效率的配置和利用;另一个是从微观的角度,企业能够以较低的成本生产出价值较高的产品。[14]只有市场上有竞争,经营者才能对市场行情及时作出反映,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以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此外,为了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经营者就会进行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以便生产出低价优质产品,增强市场竞争力。这样,经营者的生产效率就会不断提高。而国家资源的优化配置与经营者经济效率的提高务必以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为前提,而这种竞争机制的维护应该是竞争法律体系的使命所在。

  3、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应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从国内外竞争法的现状来看,对垄断采用的规制方式主要有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两种。结构主义规制的重点是垄断状态,主要表现为对市场集中度的控制。行为主义规制的重点是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垄断协议的禁止和限制。[15]事实上,两者没有优劣之分,一国竞争法采用何种方式主要取决于特定时期的形势和反垄断要求。就当代中国而言,产业结构的过度集中,在我国绝大多数行业还不成其为问题,相反地,产业结构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于,结构过度分散、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不足、管理水平落后。因此,面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日趋激烈的经济竞争,经营者集中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内市场的竞争,但它有助于推广大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提高其资金、设备的使用效率,带动中小企业成长,优化产业结构,打破地区、行业限制,从而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14]我国《反垄断法》基本上采用的是行为主义,但为防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垄断企业继续阻碍市场竞争,也有可能采用强制解散等结构规制措施。尤其是《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并非一概禁止。只要其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益的,就可以不予禁止。可见,该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制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优化产业结构的立法思路。

  注释:

  [1]Roscoe Pound.Jurisprudence[M].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59(Vol.1):353.

  [2]刘莘.国内法律冲突与立法对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12.

  [3]蔡定剑.法律冲突及其解决路径[J].中国法学,1999,(3):49-57.

  [4]徐士英.竞争法论[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

  [5]种明钊.竞争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15-129.

  [6]刘瑞复.中国经济法律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755.

  [7]罗思荣.论竞争法基本原则[J].浙江学刊,2002,(4):179-182.

  [8]王显勇.论竞争法的调整对象[J].河北法学,2004,(9):127-129.

  [9]赵肖筠.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法理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89.

  [10]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8.

  [1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出版社,1959:1.

  [12][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20.

  [13]王源扩.我国竞争法的政策目标[J].法学研究,1996,(5).

  [14]王晓晔.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宗旨[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2):98-102.

  [15]彭兴华.贸易自由化背景下的国际竞争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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