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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问题的司法现状及完善研究
(一)摒弃重刑主义,慎重对待死刑
我国是一个有着三千多年的奴隶文化和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历代统治者都是重刑主义的推崇者和实施者,重刑文化一直以来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且占据着重要的地位,重刑主义深入人心,统治者和人民均信奉“乱世比用重刑治典”。新中国的建立是几代人民经过近百年的斗争取得的,建国后面临着严重的政权危机和经济危机,重刑主义获得了发展的土壤。但是新中国领导人毛泽东主席站在时代的高度,提出了高于当时时代的 “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的刑事政策,为限制与减少死刑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对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同时提出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目的是慎用死刑,除非逼不得已。然而在具体的司法运用过程中,由于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国民重刑思想比较严重,死刑观念根深蒂固,法官都是由国民产生的,在日常的司法过程中,在具体的死刑运用中,严格控制死刑使用的司法观念就变得尤其淡薄,对死刑的适用标准掌握的比较宽松,在具体司法过程中变相的降低死刑适用的标准,导致了死刑的广泛被使用,更令人气愤的是无视死缓制度的存在,使得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司法中应当把握这样一个标准,即综合考察犯罪人的犯罪性质、动机、形态、特别是杀害手段方法的执拗性、残忍性、结果的重大性,尤其是被杀害的被害人的人数、遗属的被伤害感情、社会的影响、犯人的年令、前科、犯罪后的表现等各种情节后,在认为其罪责确属重大,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对法律、对社会、对人民都无法交待的时候都可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代替死刑或者用无期徒刑也或者用长时间的有期徒刑代替,总之一条摒弃重刑主义,慎重对待死刑,是我国当前立法和司法的重中之重。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完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Lw61.com收集论文
尽管死缓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它所具有刑罚意义的功能。因为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死缓对十实现刑罚的目的,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正是因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它的刑罚功能才更加特殊。有的学者认为,死缓具有保持死刑和限制死刑的双重功能[ ]。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刑事司法实践,证明死缓制度是贯彻"少杀"行之有效的政策,使判处死缓的罪犯得到改造,化消极因素成为积极因素,符合我国刑罚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目的。同时,死缓符合世界限制适用死刑的趋势,表现了我国刑罚的特点,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影响。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肯定和正确认识死缓制度,高度重视执行这一制度。但不可否认,在实践中也为舞弊提供了一个缺口。众所周知,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虽同属死刑的一种情况,但事实上有着天壤之别。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被人为地任意操纵,赋予了法官很大的甚至是生命决定权的任意裁量。同时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的含义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的任意性很大,同为死刑制度的一种,来你跟着所产生的后果却天壤之别,被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就意味着失去了生命,而被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就意味着只要两年内符合法定条件可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还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Lw61.com收集论文
有学者认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适用死缓与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区别所在,是适用死刑的实质条件[ ]。笔者也认为是否必须立即执行,对于适用死缓至关重要,而且还应对具备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情节,或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后态度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尽管罪行极其严重,但尚有挽救、改造可能的犯罪人,可适用死缓。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两年考察其中,会发生很多具体情况,在法律的适用上存在漏洞,为了严格控制死刑,建议在立法上必须予以明确。同时死缓也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通过严格的程序保障,从制度上堵塞这一漏洞。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