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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论文文献综述律毕业论文(2)

2013-05-19 01:08
导读:从19世纪到20世纪,就主体制度上,何勤华先生认为:法律的发展轨迹是沿着单一主体制二元主体制多元主体制的方向发展。综上笔者认为把设立中公司作

从19世纪到20世纪,就主体制度上,何勤华先生认为:法律的发展轨迹是沿着单一主体制——二元主体制——多元主体制的方向发展。综上笔者认为把设立中公司作为另一民事主体是行得通的。
三、我国现目前在设立中公司方面的法制现状及笔者之建议 
(一) 我国法律在设立中公司方面的现状 
从总体上来说,我国法律在设立中公司的规定方面是非常欠缺的。在民事主体法律方面,民法通则作为规定我国民事主体的主要法律,它所规定的民事主体只有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并且在公民一章中还规定了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在法人一章中还规定了联营。从总体上来说,我国法律在设立中公司的规定方面是非常欠缺的。在民事主体法律方面,民法通则作为规定我国民事主体的主要法律,它所规定的民事主体只有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并且在公民一章中还规定了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在法人一章中还规定了联营。刘乃忠先生、戴瑛先生先生认为我国现在的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0条其实是对其他组织的界定,但不是对设立中公司概念的阐述。
(二)我国司法解释对设立中公司进行规范的尝试
赵旭东先生认为,我国现目前有最高法院2003年制订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2006年制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二个征求意见稿,但是这两个意见稿都因分歧过大而未形成最终的司法解释。
(三) 完善我国的设立中公司法制的路径
法律的功能之一就是对社会主体的引导,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的欠缺以及司法解释的矛盾而引发的法律规范的冲突导致在公司设立实践中的混乱。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本来由于设立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巨大,而且法律对其归责模式规定的混乱使得公司发起人不敢大胆发起设立公司的活动,公司的潜在股东也不敢轻易投资设立中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基于对设立中公司的不信任也不太愿意与其签定合同。因此应当对我国在设立中公司方面的制度进行完善。但考虑到我国现目前民事主体的结构,如果直接从立法的角度出发肯定是一项巨大而长期的工程,所以可以由司法解释先行,这样既可以为将来立法积累一定的经验,也能够一定程度上达到为设立公司指路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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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作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必经程序,其根本特征在于它的过渡性,通过分解还可以把这种根本性特征具体化为目的性、短暂性、动态性、中间态和非独立性五个基本特征。而设立中公司的起止时间应该是从公司章程订立时起到公司登记完成时止的这个阶段,因此设立中公司是指从公司章程制定时起,到公司注册登记结束时止,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的具有有限民事权利能力的过渡性的公司预备态。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到底为何,现目前大概有三种观点:无民事权利能力社团说、同一体说和修正的同一体说。笔者基本同意修正的同一体说的观点。从民事主体的历史发展轨迹和权利能力可以受限制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设立中公司应该是一类具有有限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我国对设立中公司的规范主要见于我国的一些司法解释,但是从总体上来说法律对设立中公司的规范仍然是很缺乏的。因此建议对设立中公司做出更为详尽的规范。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一、 设立中公司概述
(一) 设立中公司的特征
    设立中公司的特征大概有以下几种观点。大多数学者认为设立中公司的根本特征在于它的过渡性,比如说赵旭东先生、龙卫球先生、施天涛先生等。还有部分学者认为目的性特征也是设立中公司的一个根本性特征,如毛健铭先生等。还有些学者从另一个角度出发,认为设立中公司具有这几个特征:①团体性;②设立中公司具有意思能力;③设立中公司具有行为能力;④不享有财产权,主张此种观点的有胡玉明先生、刘乃忠先生、戴瑛先生等。就我个人而言,我还是比较赞同设立中公司的根本特征在于它的过渡性。至于它的目的性特征则只是过渡性特征的派生而已。而胡、刘、戴等学者所认为的设立中公司的特征更主要是从它的内涵或者说组成部分的角度来说的,这种论述虽不能说是错的,但是用内涵来代替特征的方式还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内涵更多的是在揭示一个已经确定的事物是什么,而特征的目的更在于把一个人们易混淆的东西怎样与其类似物相区分,用一个词来说就是标准问题。笔者在把过渡性作为设立中公司的根本性特征的前提下,把它进一步具体化为目的性、短暂性、动态性、中间态和非独立性五个基本特征。根本特征和基本特征是有区别的,根本特征更主要针对的是该事物对类事物的抽象的指导意义,而基本特征则是在根本特征的前提下,各个分特征对类事物的各个具体组成部分的统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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