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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构想可行性论证分析
(一)中国需要一部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典
前面已经详述了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上的不足,必然带来种种不良后果。恰恰法典又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体系可以较为完整科学,内容必然环环相扣,逻辑清晰,同时避免残缺不全;内容的统筹画一,必然减少相互之间的矛盾;内部规范的不断完善,必将最大限度地挤压司法解释的空间,甚至杜绝司法立法;高度的集中和统一,增强了国际私法的公示公信;单一的法典,必然在方便内容充实、修订的同时,方便了法官律师的查找、引用和国际私法学者的系统研究,利于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进而促进国际私法立法本身的进步。纵观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中存在的所有不足及其原因,笔者认为,症结在于我国现在缺乏一部与时俱进、结构合理、体系科学、内容完备而又不乏前瞻性和本土化的国际私法法典;可以说法典一旦制定,一切问题将迎刃而解。也即,国际私法法典对于中国来讲,必不可少。
(二)中国国际私法进行法典立法切实可行
学界虽提出“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国际私法法典”,却未明确何时为条件成熟时;有的学者干脆就否定国际私法法典在中国的可行性,而有的则认为目前条件尚不成熟。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可以进行国际私法法典立法,条件已基本成熟。
其一,国际私法的独特性,决定其单独成典成为可能。
国际私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着自己独特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式,无论冲突规范还是程序规范都明显区别于国内民商法和民商事程序,其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国际私法脱离其他部门法单独成典成为可能。
其二,理论成果丰硕并且成熟,法典立法有着坚强的理论支持。
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界经过长达半个世纪兼容并蓄的比较研究,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支持国际私法法典立法的学者占了绝大多数,有关国际私法法典立法的研究成果不断。国际私法学会成立已久,并且拥有自己的学术园地——《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国际私法学界每年举行例会,探讨重大问题。《示范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才得以定稿的。许多学者,如徐伟功先生等还就《示范法》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甚至勾画出我国“未来”国际私法典的理想模式和具体章节安排。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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