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概述律毕业论文(2)
2013-06-14 01:09
导读:第三是行为人有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商标侵权行为损害的是商标在商品流转中所体现的功能,以及商标权人在市场上因使用其商标而获得
第三是行为人有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商标侵权行为损害的是商标在商品流转中所体现的功能,以及商标权人在市场上因使用其商标而获得的利益。所以,如果行为人是商品的最终消费者,他仅仅是去除所购商品上的商标或更换其所需的商标后留做自用,而不再投入市场,那他对商品的任何处分行为均不会构成对商标权能的损害。因此,商标反向假冒的构成要件中要求侵权人必须将去除或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再次投入市场。在这里要对“投入市场”做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理解“投入市场”只是“销售”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如果还未来得及将商品销售,而他却做了广告或其他媒体的宣传活动。消费者通过这些宣传活动获得了商品信息,而这些信息又都会成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的参考因素。因此,尽管商标反向假冒者还没有进行实际的销售活动,但他们的宣传活动已经表明了将要销售所宣传商品的意图。并且已经对商标权人通过商品传播其企业商誉,巩固其商标价值的权利造成了损害。故任何将商品重新纳入到流通过程中的行为,都应该包括到“投入市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