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中的相关问题探讨
(一)离婚经济补偿适用对象的问题
1、适用对象男女平等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对于适用对象的问题上,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只要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就可以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补偿,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提出,都享有这项权利。而不是处于只保护妇女利益等情况的考虑才提出的。
2、我国的实际情况
虽然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平等适用于男女双方,但就其实际针对性而言,主要受惠的是广大妇女。因为受传统的夫妻分工观念的影响,从事更多家务劳动的往往是妻子,她们因此被消耗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失去了许多发展自身的机会,甚至在激烈的职业竞争中遭到淘汰。从人类生育遗传规律决定,妇女在家中对后代繁衍和家务劳动的贡献比丈夫大,社会收入差距也正是由此而来。在一份关于婚后男女的财产调查报告中,认为大部分男方比女方个人财产多、收入高的男女肯定答案都占到了70%以上[ ]。虽然我国男女平等的原则得到一定的贯彻和落实,但“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在我国现实中仍占有相当比例。在关于河北、北京、吉林、深圳及内蒙古等省、市上千人调查中,发现这种家庭模式仍占六成以上[ ]。
这种家庭模式的背后是女性对这个家庭的无私付出,无论处于何种原因离婚,通常女性所受的精神刺激和物质损失都大于男性。所以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是考虑到现实中女性在家庭中的实际付出。当然,如果男性在家庭中付出较多的,也可向女方提出补偿要求,但这毕竟是少数,而我国现在大多书家庭中仍是女性承担较多的家务劳动。
(二)离婚经济补偿与夫妻财产制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