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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罚目的观点的评析律毕业论文

2013-06-12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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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罚目的观点的评析


区别以上学说笔者更属意公培华先生的预防说。预防主义最早由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提出,他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是犯罪者改邪归正,惩罚不仅教育他本人,而且对其他人也是警告,并有教育作用。后来学者杰米尼.边沁首次将预防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由于我国刑罚的直接目的就是预防犯罪,因此本文着重强调的内容就是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Lw61.com整理论文
 (一)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罚对犯罪的人进行改造,预防他们重新犯罪。”[1]由概念可见特殊预防是对已经犯了罪的犯罪人,对他们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他们重新犯罪。有点针对的意思。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改造犯罪分子成为弃恶从善的新人,不再进行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除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极少数犯罪分子外,对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来说,都是要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弃恶从善的新人,即柔性改造,也很符合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这一点从过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都能体现出来。(2)淘汰犯罪分子,使之不再危害社会。在犯罪分子中,有极少数罪大恶极怙恶不悛的犯罪人,为了不让他们再危害社会,不得已才适用死刑将他们淘汰。这是一种刚性预防,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在今日司法实践中改造犯罪分子成为新人才是我国刑罚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制定和对他人适用刑罚,威慑、儆戒其他人,预防他们走上犯罪道路”[2]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受刑人本身,是其他社会成员,一般预防的目的是威慑、儆戒其他人,预防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警告、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使他们不致走上犯罪道路。马克昌先生认为对社会上不稳分子的预防靠的不是严酷的刑罚,而是靠综合治理,是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当然刑罚的威慑、警戒作用也是不能忽视的。(2)教育和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同犯罪作斗争,防止不稳分子实施犯罪。人民群众力量之强大在以往的革命斗争中早已体现,若以人民群众的力量与犯罪分子作斗争,这无疑是撒下巨大的天罗地网,使之逃无可逃。教育和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同犯罪作斗争就需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人民群众知法懂法,提高认识,鼓舞斗志,增强信心,集全社会之力与犯罪行为作斗争,通力共创和谐社会。(3)安抚被害人,防止他们进行私人报复。被害人承受犯罪所带来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在心理上有强烈的复仇情绪也在所难免。所以要对他们进行安抚,以免他们冲动、意气用事,导致新的犯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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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
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对立性主要表现在二者之间作用对象不同,正如两个概念中所体现的那样,特殊预防是以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为作用对象,目的在于防止这些人再次危害社会。而一般预防是以潜在的犯罪人,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作为作用对象的。也正由于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使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之间产生矛盾处于对立的两端。首先,在某种情况下,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要比那些缺乏与之相类似的条件的一般人犯罪的可能性大的多。如连续犯、累犯、惯犯,他们都是犯罪习癖较深,甚至是犯罪成性,更有甚者犯罪是习惯使然,这几种人再犯罪的可能性当然要比一般人犯罪的可能性大。因此对这类犯罪人就应该处以重刑,对其自由的限制也应更为长久。在其服刑与社会隔离的时间里应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必要时不惜动用死刑,彻底剥夺其再犯的能力。但对于一般人而言,其犯罪并非习惯使然、犯罪成性。因此要区别对待,对他们处以重刑自然是没有必要。在这种情况下特殊预防就成为了矛盾的主要方面,起着主要作用,也就决定着预防意图的贯彻。其次,在一些情况下,犯罪人本身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像过失犯罪和义愤犯罪,要么是出于疏忽大意,要么是处于对社会不公现象的愤愤不平而犯下罪行,他们本身并不想实施犯罪行为,而且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再犯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因此对这些人而言,是不应该被处以重刑的。此时一般预防也就成为了矛盾的主要方面,起着主要作用,决定着预防的意图的实施。
另一方面,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又是统一的。这首先表现在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特殊预防一般预防尽管在作用对象上有所不同,但二者的目的都在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也可以说预防犯罪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共同归宿。其次,二者的实现方式和基本过程也是大致相同的都有赖于刑罚各种功能的发挥,有赖于各种刑事活动的展开,并且贯穿于刑事活动的全过程。因此,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又要考虑一般预防,二者不可偏废。如果舍弃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刑罚的目的都将难以实现。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综上就预防说的内容和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关系上来看,公培华先生的观点很适合当今社会的发展要求,也是笔者属意公先生的预防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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