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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安妇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文献综述律毕业论

2013-06-10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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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安妇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文献综述
                                                                                                                            
二、主题
(一)理论现状和发展趋势
因为这一问题主体双方的特殊性,该问题需要解决的迫切性(慰安妇个体的不可逆性的消亡),和这一具体问题所涉及的民族情感,使关于慰安妇、日本的战争赔偿责任的研究资料相对丰富。在上世纪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会议上曾通过有关“慰安妇”问题的众决议:1993年的《关于对人权及基本重大侵害的恢复、补偿、康复的权利的研究》,1995年《军队慰安妇问题的报告》,1998年题为《现代形式的奴役——有计划的强奸、性奴隶以及在武器冲突时的奴役行为》的报告和附件《关于日本政府对二战期间设立慰安妇应付法律责任的分析》。而在我国也成立了“慰安妇”资料馆保存历史资料,国内已有一慰安妇问题的研究中心。国内学者的研究颇丰,其中《中国“慰安妇”问题研究综述》、《南京慰安妇的血泪——对南京侵华日军慰安所的最新调查报告》、《关于中日战争赔偿问题的思考》、《论对日索取民间战争赔偿的出路和意义》等研究资料都是结合我国与日本遗留的战争赔偿问题进行的。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个人在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此问题研究的发展趋势:1、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注。联合国的从1995年以来的决议代表主流国际社会,而现在美国、加拿大、欧盟等议会都通过无约束力法案要求日本政府对我国“慰安妇”进行道歉赔偿。2、研究方面越来越深入细致。许多研究针对败诉案件中日本政府的抗辩理由展开[ ],比起以往对于宏观的战争背景等方面,显得越发细微。而在解决问题方面也提出众多具体的可操作的建议,不再只停留在提出要求。
(二)诉讼产生的国际背景和涉及的主要国际法知识
为何二战遗留问题的解决会成为一种顽疾,这和美国当初为扶日反共,终止了先期拆赔计划[ ]的历史有关。日本政府对遗留问题采取不承认主义。特别是近年来,日本国内从政界到民间及整个社会有一股翻案逆流,美化侵略的言行愈演愈烈。对此,为了促使日本政府承担战争罪责,中国人民有权拿起法律武器与之抗衡。在二战审判资料解密之后,我国民间对日诉讼不断出现,包括“慰安妇”对日求偿诉讼它,个人认为和三个原因有关:1、国际社会对于日本战争责任的相关研究有了新的突破,战后对日本审判的不彻底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2、在冷战局面结束的新形势下,各个主权国家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各国的国家主权意识和人权意识都有明显的强化。3、国际社会的关注推动了战争被害人权利意识的强化,同时在进入80年代后,日本社会中的非政府组织的活跃给战争赔偿诉讼带来了新局面。 [ ]
涉及的主要国际法知识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方面为,政府战争赔偿和民间战争赔偿的区别;第二方面为,国家无答责原则;第三个方面为,关于战争赔偿的诉讼时效,第四个方面为,我国“慰安妇”个人能否成为诉日本政府的主体。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关于战争赔偿下中政府战争赔偿和民间战争赔偿两个概念的区别,在《国际法视野中的战争赔偿及历史演变》中,作者用发展的角度分析了战争赔偿概念的变化因而致使两个概念差异的产生。到一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对于战争赔偿的认识已经有政府战争赔偿和民间战争赔偿之分,而且二战后这一认识更为深化民间战争赔偿其实是国际法上人权方面的一大进步。[ ] 关于国家无答责,个人认为换个角度从国际法上来讲就是国家政府的继承方面的问题,国际法明确规定,新政府对旧政府遗留的合理债务应当承担。关于战争赔偿的诉讼时效,国际法上亦有明确规定。1968年11月26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391号决议,即《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规定,对于无论发生于战时或平时的危害人类罪,以及由于物质攻击及因种族隔离和灭绝种族政策造成的不人道行为,一律不适用法定时效。1972年联合国第25届会议又通过了非缔约国亦不得进行任何与此公约主要目的相违背的行为的决议。[ ]关于个人能否成为对日诉讼的主体,在国际法界依然存在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的争议,但反观中国“慰安妇”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法律并不是国际法的上的相关法律规定,而是日本国的《国家赔偿法》。日本于1947年颁布实施的《国家赔偿法》第1条规定:“因公权力的行使所造成的损害,受害人有求偿权。”第6条还规定了相互保证的义务:“受害人是外国人的情况下,在相互保证的限度内适用本法。”即日本依照其本国与外国在互惠对等原则的条件下适用本法。而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因此,中日两国的民间受害个人均有权利向对方的国家提起以国家赔偿法为依据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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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前解决该问题的可行性措施及重大意义
有关这方面,王剑华在《论对日索取民间战争赔偿的出路与意义》中提出:第一,加快发展,努力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增加在民间索赔问题上对日本的筹码。第二,中国政府应该而且可以在索赔问题上有更大的作为。第三,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全国统一的非政府组织,就索赔问题进行全方位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个人认为第三点建议可操作性强,如果实施到位应该对我国“慰安妇”民间求偿问题会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在重大意义的分析上,董立延的《从战争遗留问题论实现民间受害赔偿的政治意义》一文从政治层面来看,他指出“战后民间索赔有利于促使中国人勿忘国耻,保持忧患意识和自强不息的抗战精神”,如果日本政府始终不愿意正视侵华战争这段历史,长此以往,不仅会恶化中日两国政府层面的政治关系,也会扭曲中日民间沟通,加深人民之间的误会,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便是两国的经贸关系。而对于我国“慰安妇”向日本政府要求战争求偿这种不断的坚持和斗争,个人觉得不仅是对于受害群体的权益,另一方面更是彰显了人权意识,人的权益意识的一种发展和进步,这在国际法发展上也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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