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中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三种理论及制(2)
2013-06-25 01:21
导读:物权行为无因性是物权行为理论的核心之一。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债权行为的效力和后果的变动不会影响物权行为已经发生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使债权行
物权行为无因性是物权行为理论的核心之一。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债权行为的效力和后果的变动不会影响物权行为已经发生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使债权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也不当然导致已经完成的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无效。对无因性原则的最经典的表述就是萨维尼的“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根据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产生的法律后果有:1、债权行为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物权行为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例如,A与B订立买卖货物的协议,
买卖合同的订立并不意味着货物所有权转移。如果A在B订立买卖合同后又把该货物卖给C,并且把货物交给C,此时,C取得货物所有权,B只能要求A违约赔偿。2、已经完成的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因作为其基础的债权行为的效力变更而受影响。比如,A将一批货物卖给B,随后A以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撤销该买卖。但B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依然有效。若B又把货物卖给了C,即使在B将货物交给C之前,C就知道AB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撤销,此时C仍可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