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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主观特征研究
(一)非法行医罪基本犯罪的主观方面
关于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论述,我国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归纳起来,有如下3种代表性的观点:1、“过失说”,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故意借行医之名行伤害他人之实,则应视具体情况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5]。2、“故意说”,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行医是非法的而仍予以实施。实践中,行为人非法行医一般以牟利为目的,但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6]。3、“直接故意说”,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为了牟利而非法行医[7]。
实际上,我国刑法学者们对此问题的看法比较一致,大都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但这种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或是两者兼具?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我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应包含间接故意。首先:我国采用的是“结果标准说”,就非法行医罪而言,非法行医罪的罪过形式不在于行为人对其如何非法擅自行医的认识这一心理态度,而在于行为人对其擅自非法行医所造成的危害社会后果的心理态度。而“直接故意说”是在“行为标准说”的立场上论述本罪的主观方面的,这些论述显然违背了我国现行刑法所采用的“结果标准说”,因而是不准确的。另外,“直接故意说”认为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以“牟利”为目的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因为:1、从刑法实践看,非法行医并不都以牟利为目的,如果加上此目的,就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无法正确认定此种行为并加以处罚;2、从刑法理论看,刑法条文中并未出现“牟利”字样,只以“情节严重”来限定刑罚的处罚范围;3、非法行医罪是典型的职业犯,它不同于营业犯,虽然二者都是作为一种业务而反复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的犯罪,但营业犯要求有营利的目的,职业犯无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