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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分析研究律毕业论文

2013-06-23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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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分析研究
(一)我国司法解释存在的必要性
如前所述,法律的存在有其局限性,在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由于法律规则乃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2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在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立法体系。然而,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由于立法不健全及一些基本法律的缺乏,特别是由于立法者一直采用“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订法律,从而使许多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抽象甚至含糊,立法滞后和操作性不强的特点突出,由此给法院适用法律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立法机关因立法任务繁重,很难加强立法解释,面对此种状况,最高司法机关加强了司法的解释工作,并形成了内容极为丰富、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司法解释系统。大量司法解释不仅填补了严重存在的法律漏洞,而且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则依据。 司法解释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有了各种司法解释的存在,才使得各级法院依法审判成为可能。
因此,尽管我国的社会主义立法体系已初步建立,无法可依的状况也初步结束,但司法解释仍然具有立法解释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第一、司法解释是保障法院严格执法的手段。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得以适用,这是成文法所固有的抽象性和一般适用性的特点所决定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展的,即使在一个静态的社会中,也不可能创造出能预料到一切可能的争议并预先加以解决的永恒不变的法律。“客观事物纷繁复杂,再完备的法律也不可能将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囊括无遗”。1相对稳定的法律面对千变万化的客观事物,往往显得捉衣襟见肘。法官手捧立法者通过严格程序制定的“莫如一而固”的法律,必然注意到立法时对新生事物的滞后性及社会一般观念、论理标准的变迁,在适用法律时,面对丰富多样的现实生活,有时显得一筹莫展。尤其是现阶段,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处于快速变动之中,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原有法律不可能概括许多新的法律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立法”也不可能完全及时地解决这些大量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掌握第一手情况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法律,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
      第二、司法解释是对法官自由裁量的合理限制,也是保障公正裁判的重要内容。立法的疏漏以及规则过于原则和抽象,不仅给法官适用法律造成了困难,而且为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法律控制法官的因素减低意味着各种随机因素对法官的影响加重,判决的公正性难以保障。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法官素质普遍不高、执法水平较差的情况下,法官对规则的适用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无疑更会出现裁判不公的危险。面对此种状况,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加强司法解释,使法律规则具体、明确,法律漏洞得以弥补,并通过司法解释对各级法院的裁判活动的拘束,从而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保障公正裁判,实现法的安全价值。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第三、加强司法解释是法律不断完善的途经。司法解释对法律完善的作用表现在:一方面社会的发展对法律规则的完善所提出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透过诉讼活动反映出来,而法律规则只有透过司法活动适用于具体案件才能使其所应具有的价值得以验证,一旦规则与实际需要脱节,立法不可能及时修改,则需要灵活的司法解释弥补法律的缺陷。另一方面,司法解释的运用为法律规则的制订提供了可靠的实证经验。从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中所形成的法律规则,必然是在实际运用中行之有效的。多年来,我国司法解释的运用和发展为立法工作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经验,我国许多重要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都大量吸收了司法解释的成果。司法解释也为法律规则在实际运用中的合理性提供了足够的信息,同时大量的司法解释也是我国立法取之不尽的宝贵资源。
(二)我国司法解释存在的合理性依据
我国的司法解释能立足于社会,并且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必然有其合理性依据,具体可分为理论上的依据和现实性依据。
1.我国司法解释存在的理论依据
研究我国司法解释的理论依据,主要从司法解释的功能上来进行说明。司法解释的功能是指司法解释在体现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上,在适用法律表现的方式上,在处理社会矛盾所充当的角色问题上所发挥的作用。它是司法解释本质性问题的必然反映,司法解释的功能具体表现在:
第一、司法解释能够弥补法律的不足
相对稳定的法律远远赶不上社会的变化。成文法的局限性必须经过后天的矫正和弥补,其形式就是司法解释。法律是有人指定的,所以它所要求的社会必须是稳定的,但社会却在不断地变化,因此法律与社会不和谐是固有的。法律最贴近生活、和社会结合最紧密的时候是它被刚刚制定的时候,即使此时的法律也不能完全涵盖社会的一切。当法律适用者将法律运用于具体案件时,才发现适用法律的结果不是立法机关当初所设想、所追求的结果,或者立法者根本对面对的案件无所适从。这时,只有通过司法解释来解脱法律的这种尴尬,司法解释能够通过解释的方法,使矛盾得到自然地解决。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第二、司法解释能促进法律的发展
美国法学家庞德说过:“法律必须稳定,但是又不能静止不变,因此,所以的法律思想都力图使有关对稳定性的需要和变化的需要方面这种互相冲突的要求协调起来”。1我国学者大多停留在强调对法律立、废、改的及时性的层面上,而忽视了司法解释在法律发展和完善过程中所起的不可代替的作用。唯物辨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的变化和发展都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变化过程。如果我们将法律的立、废、改比作法律完善过程中的质变的话,那么司法解释就是这种质变前量的积累,这一点早被司法实践所证实。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或修改的许多重要法律的一些主要条款都是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大量司法解释的结晶。所以说司法解释为立法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是法律不断完善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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