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而治的法哲学分析研究律毕业论文(2)
2013-06-26 01:08
导读:(三)无为而治的法哲学启示 通过以上对无为而治的分析,不难看出其深远的法哲学意义。首先,在政府职能和权限方面,无为而治的要求是建立一个有
(三)“无为而治”的法哲学启示
通过以上对“无为而治”的分析,不难看出其深远的法哲学意义。首先,在政府职能和权限方面,无为而治的要求是建立一个有限、法治的政府;其次,对于经济活动,无为而治认为,每个人都是有能力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作出最佳选择的,这样就要求政府和法律尊重经济主体的自由选择,尽量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要相信市场自身的调节能力,相信市场最终能达到理性,恢复平衡状态,最有效地分配资源。最后,在社会管理领域,无为而治主张“我无为而民自化”,[2]就是说,要求我们的政府和法律尊重人民群众的自主性,相信群众智慧,尊重自生自发秩序。总而言之,无为而治在法哲学方面给予我们的启示就是,政府和法律要尽可能地减少干预,充分尊重和发挥社会主体或者经济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主性。
另一方面,上述无为而治的理论同西方的经济学和
法学中的理性人假设和自由主义理论,具有颇多相似之处。从西方近代以来的发展情况来看,这种以有限政府、经济自主为核心的理论,在西方社会发展的成功史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此外,西方自近代以来,一直坚持走法治之路,可以说,法治社会的建设,也是西方近代以来得以成功的主要因素。与西方相比,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还有一段距离仍,其发展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因此,笔者认为,无为而治的思想资源,尤其是其在法哲学方面的启示意义,必将对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挥主要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