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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范围律毕业

2013-07-02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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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范围

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需要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紧密结合,因此,我国需要从这两个层面来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承保范围。一方面,我国政府于1988年4月28日批准加入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条约》,成为MIGA的创始会员国。该公约对一般政府能承诺的承保范围的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包括货币兑汇险、征收或类似措施险、政府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而对某些东道国难以接受的政治风险,MIGA则不予承保。虽然我国加入了MIGA,但是由于MIGA只能承保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而不能承保对发达国家的投资,并且在MIGA承保有一定的困难,因为对我国的海外投资者的保护仍有很多不利。
另一方面,我国出口信用公司作为唯一一家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公司,正其处于摸索发展阶段,目前其业务仍然以出口信用保险为主,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尚未全面展开,但对于承保范围,却作了新的关于政治风险的新尝试,譬如承保了仅有少数国家采用的政府违约险,但至于其合理性仍值得探讨,本文重点从国内法层次对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范围作出论述。
(一)西方主要国家承保范围概述
1.美国海外投资主要承保风险
    美国作为最早创立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投资保险制度体系,其承保的风险主要有:第一,战争风险,指东道国内部发生革命、战争、没乱、暴动或者骚乱而使投资者的有形资产遭受损失的风险,并不包括无形的资产的损失;第二,征用风险,指东道国执行征用、征收、国有化等政策,在投资人并无过错的情况下,单方执行以上行为致使该项目收到重大不利影响,难以继续经营,从而造成投资方损失的风险。美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征收对象不仅包括财产权,而且包括契约权,如违约;第三,货币禁止汇兑的风险,投保人在保险期内最为投资的收益或利润而获得的当地货币,或因变卖投资企业财产而获得的当地货币,如遇东道国禁止把这些货币兑换成为美元,应由保人用美元予以兑换[1],但必须提前30天或者60天向当地政府申请兑换,否则无权再要求OPIC兑换,美国只承保不能自由兑换的禁兑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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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本海外投资主要承保风险
日本政府在1970年后投资保险制度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其中政府承保的风险范围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第一,征收险,凡日本在外国投资的资产被外国政府所征用、没收或国有化,其中包括在合营企业国有化时,日本海外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被强制转让者,也属于征收;第二,战争险,日方投资因战争、革命、内乱、暴力等受到损失,或受到外国政府的侵害,只是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甚至破产的,银行对该企业停止交易包年以上,均可求保战争险;第三,外汇险,日本海外投资者的本利及利润在东道国发生战争、革命或者内乱,无法实行外汇交易,或者是东道国政府实施外汇管制等情况时,并有两个月以上不能兑换成外币兑会日本时,既可以作为外汇风险。
3.德国海外投资主要承保风险
德国政府的投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第一,外汇险,其内容保护哦有资本参与所产生的到期债权,作为资本参与的贷款所产生的到期债权,应得利润所产生的到期债权等,被保险人得到支付后两个月内,当地货币不能兑换成外汇汇回德国,均为外汇险;第二,征用险,其内容包括资本参加的债权,甚至分支机构、营业所解散时的清算资金发生同样情况也属于征用险;第三,战争险。
(二)目前我国海外投资主要承保风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唯一政策性承保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专业机构,2001年由国务院批准成立,公司注册资本40亿元,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2003年到2004年度,该公司提供的出口短期信用保险和长期信用保险金额达127亿美元,占业务总量的98.2%;而投资保险金额才2.7亿美元,仅占业务总量的1.8% [1]。其该公司的投资指南规定较为笼统,主要承保以下政治风险:
第一,战争及政治暴乱险。战争指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战争、革命、暴动、内战、恐怖行为以及其他类似战争的行为。战争项下的保障范围包括因战争造成的项目企业有形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财产的损失和因战争行为导致项目企业不能正常经营的损失。
第二,征收险。征收指东道国政府采取国有化、没收、征用或未经适当法律程序的行为,剥夺了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或剥夺了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对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权和控制权。但这些行为需要持续一段时间,且使投资者无法建立或经营项目企业,或者剥夺、妨碍投资者的权益。
第三,汇兑限制险。汇兑限制指投资所在国政府实施的阻碍、限制投资者把当地货币兑换为投资货币或汇出投资所在国的措施,或者使投资者以高于市场汇率的价格将当地货币兑换为投资货币或汇出投资所在国的措施。
第四,政府违约险。政府违约指东道国政府违反或不履行与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就投资项目签署的有关协议,且拒绝按照仲裁裁决书中裁定的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进行赔偿的行为。
(三)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承保范围的几个争议问题
就承保范围来看,其实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标准,具体的承保范围应该根据我国国情决定,且不可盲目跟从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来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海外投资保险作为一种制度,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仍然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1.投资东道国外汇汇率变化造成我国投资者损失能否列入外汇险承保范围
根据各国实践,外汇险分为不能自由汇兑的禁兑险与不能自由转移的转移险,外汇险几乎各国政府都给予承保,我国的汇兑限制险也涵盖了以上两种险别。值得注意的是,海外投资因汇价变动所受的影响(商业风险)或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东道国已经实行或可能实行外汇管制的,则不属于外汇风险 [1]。对于投资东道国实行的歧视性汇率政策造成的损失,是否能够给予承保。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带有强烈的政府行为性质,且具有特殊针对性与不公平性,如果我国投资者不能合理的遇见,应该给予承保;而因投资东道国实行外汇贬值或者降低其他货币的定制造成的损失,因为不具有针对性及不公平性,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有投资者自己承担,应不予承保。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2.我国现阶段不应该将政府违约险纳入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承保范围
政府违约险为MIGA的首创,主要指投资所在国政府非法或者不合理的取消、违反、不履行或者拒绝承认其出具、签订的与投资相关的特定担保、保证或特许权协议等,并且被保险人无法救济于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无法对其提出的仲裁作出裁决,或者该仲裁机构未能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者这样的裁决根本就无法执行。我国虽然作为MIGA的会员国,但是我国在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没有必要把政府违约险作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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