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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预告登记的范围
就预告登记的范围而言,预告登记保护的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即一种债权,这种债权是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预告登记制度起源于德国普鲁士法,后为法国、意大利、瑞士、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所用。基于文化传统与国情的不同,有关预告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不同的国家是存在差异的。
《德国民法典》第883条规定预告登记的范围有:为保全目的在于转让或者废止一项土地上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土地负担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变更这些物权的内容或其顺位的请求权,可以在土地登记簿中将其纳入预告登记。被保全的请求权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时,预告登记也为许可。
瑞士民法典第960条规定:因下列之一原因,得预登记对土地的处分限制:(1)官方为保全有争执的或有待执行的请求权所发布的命令;(2)出质、破产或遗产延期分割;(3)属法定预登记的,如家宅的设定及后位继承人的继承权等权利。处分的限制,经预登记后,始得对他人后取得的权利有对抗效力。
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2条规定的预告登记的范围有:假登记(即预告登记)于下列各项情形时行:(1)未具备登记申请程序上需要的条件时;(2)欲保全前条所载权利的设定、移转、变更或者消灭的请求权时,上述请求权为附始期、附停止条件或者其他可于将来确定者时,亦同。
《台湾土地法》第2条规定的预告登记适用的范围有:预告登记适用于保全下列请求权:(1)关于土地权利移转或使其消灭之请求权;(2)土地权利内容或次序变更之请求权;(3)附条件或期限之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