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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要约收购制度的基本原则
所有采纳要约收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都有一个基本的立法目的,就是通过对收购人赋予以强制性要约收购义务,来保护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所以为实现这一立法目的,各个国家和地区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中都确立了两项基本原则,即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原则和信息披露原则。
(一)股东平等原则
目标公司股东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中,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需得到要约人的平等对待,不因所持股份多少而有所区别。《香港守则》和《伦敦规则》也都有股东权利平等的明文规定。我国《证券法》第92条规定:“收购要约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概括各国立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权利平等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目标公司全体股东都有平等参与要约收购的权利,要约人应当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不能仅仅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
(2)要约人应对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一视同仁。 如果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要约人变更要约条件,提高收购价格,变更后的条件和价格适用于所有的受要约人,不论受要约人是在变更前还是在变更后接受要约。
(3)目标公司股东有平等地获得信息的权利。 要约人应将收购意图、收购要约以及收购有关的一切信息充分披露;已披露的信息变更的,该变更也应立即披露。涉及收购的全部信息、资料应当均等地给予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不允许只发给部分股东。
(二)信息披露原则
充分披露原则是证券法公开原则在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各国的证券法都将充分披露原则作为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的一项首要的基本原则。外国立法中对于这一原则一般具有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