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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认定
(一) 医生执业资格的含义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但是,对于何谓“医生执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没有做解释性规定,目前也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因此,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医生执业资格”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医生执业资格,是指由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颁发的从事医生职业的许可证件。如依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由各级卫生职务评审委员会授予的医士、医师等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按照《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具有申请个体开业的资格等。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于非法行医[1]。这种观点认为,医生执业资格只须取得法定的任职资格或个体开业资格即可,不需要办理其他手续。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既包括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也包括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没有取得执业证书的人。这是因为从法文的表述上看,“医生执业资格”显然不等同于“医师资格”或“执业医师资格”,而是“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统一,即只有同时具有医师资格和取得执业证书,才属于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从实质上看,非法行医罪首先侵犯的是公共卫生,其次是管理秩序,取得医师资格但没有取得执业证书的人行医,侵犯了上述两种法益[2]。
第三种观点认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仅就行医者个人情况加以考虑即可,它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未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从而未取得医师资格者;二是虽取得医师
第五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有关卫生法规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既包括未取得医生技术资格的人员,也包括虽具有医生技术资格、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即使过去曾取得过医生执业资格,但后来被有关部门撤销的,也应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1]。
第六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
第七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凡是自称祖传中医或专治某种疾病的人、业余医药爱好者及近年来退休下来的医生、技工等,不论行为人以前是否当过医生,也不论行为人医术是否高明,只要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就应作为本罪处理[3]。
第八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该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
我认为:本罪的主体既包括未通过国毕业论文参考网www.lw61.com收集整理论文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也包括已通过国家医师执业资格考试但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已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但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人、医生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卫生防疫人员、护理人员、药剂人员等)。因为我国刑法设置非法行医罪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范非法行医行为的发生,因此,一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医行为都应当在刑法的防控范围之内。另外,我认为应把单位纳入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内,具体理由将在下文中详细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