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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分析
(一)报复陷害罪的概念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二)报复陷害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毕业论文参考网lw61原创论文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和举报权。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本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控告人,是指向司法机关和其他党政机关告发、检举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的人。控告人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所谓申诉人,是指对于自己所受的处分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意见,要求改变原来处分的人,也包括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再审请求的人。申诉人并不限于受处分的公民本人,还包括为他人申诉的其他公民。批评人,是指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上的缺点、错误或思想作风,提出批评意见的人。举报人,是指揭发、检举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事实的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并不限于对实施本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控告、申诉、批评与举报的人。”[1]例如,被害人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提出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的,也构成报复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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