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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分析律毕业论

2013-08-29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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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分析

(一)报复陷害罪的概念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二)报复陷害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毕业论文参考网lw61原创论文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和举报权。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本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控告人,是指向司法机关和其他党政机关告发、检举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的人。控告人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所谓申诉人,是指对于自己所受的处分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意见,要求改变原来处分的人,也包括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再审请求的人。申诉人并不限于受处分的公民本人,还包括为他人申诉的其他公民。批评人,是指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上的缺点、错误或思想作风,提出批评意见的人。举报人,是指揭发、检举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事实的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并不限于对实施本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控告、申诉、批评与举报的人。”[1]例如,被害人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提出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的,也构成报复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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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或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报复陷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个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自己职权范围内非法行使权力,或者超越自己的职务权限实施越权行为”。[2] “假公济私,是指假借国家机关的名义或权力来实施,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3]第二个方面,必须实施报复陷害行为。“报复陷害,是指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和国家权力,以泄私愤,使被害人在社会政治待遇、经济利益、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方面遭损害。”[4]至于报复陷害采取的手段因部门、行业不同可有不同,如制造种种理由或借口,非法克扣工资、奖金,或开除公职、党籍,或降职、降薪,或压制学术、技术职称的评定等等。第三个方面,必须针对控告人、申诉人或批评人、举报人实施。至于控告、申诉或批评、举报是否针对行为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及普通公民不能构成本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5]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不可能滥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的,如果实施了报复陷害行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侵犯的客体,构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报复陷害他人的目的。“如果没有报复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观片面,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对事实未能查清等原因,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处理不当,致使其遭受损失的,属于工作上的失误,不构成犯罪。”[1]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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