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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认定盗窃代币卡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该是“构成要件”与“犯罪结果”双重标准上的失控理论。在此两个标准上,加以运用失控说在司法实践中会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而且在对盗窃行为人的盗窃行为的认定上也更加理性,不会出现轻纵犯罪或是量刑过重的现象,这也直接使得量刑趋于科学,可以更正确的判断盗窃代币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准确量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基于以上分析,代币卡的本质是支付工具,但目前看来,这种管理机制值得反思。消费储值模式已成为一种新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代币卡已成为一种普遍的支付手段和消费方式,代币卡业务的发展势在必然。对于目前代币卡业务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应采取兴利除弊的态度,疏防并举。在宏观上,加强代币卡业务法规建设工作,完善市场管理规则,设立市场准入机制,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在微观上,确保购卡实名制及卡号登记制,需购卡人身份登记与卡号一同登记备案,便于为刑事案件破案提供线索和依据。在未来,只有不断完善代币卡的民事法律制度,才能给予刑事法律制度更大的空间。
法律来源于现实,也是对现实的反映,但是刑法条文的规定在丰富的现实生活中有时会显得捉襟见肘,无法涵盖多样化的犯罪对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事物的不断涌现,也会给刑事法律制度和法律实务操作带来新的问题。本文在对传统盗窃理论知识的学习以及对司法解释的研究借鉴后,浅析了盗窃代币卡的犯罪中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了相关见解。但限于文章篇幅,本文重点分析了盗窃代币卡犯罪的既未遂认定问题,对于其他问题还有待日后的考量和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