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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的程序分析
要约收购作为收购上市公司的典型方式,在各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都对收购的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要约收购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则进行。
(一)持股情况披露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该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同时,在该期限内,不能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置备文书
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应当于该事实发生次日向中国政检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抄送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购报告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2.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3.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4.收购目的;
5.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6.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7.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8.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公告收购要约
根据《证券发》的规定,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四)豁免事项
豁免事项是指,即使收购的股份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给予豁免强制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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