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司法现状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对犯罪被害人受损利益的补偿主要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来实现。在这种制度下,即使是有罪判决,犯罪人没有能力赔偿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许多犯罪被害人根本无法得到赔偿。如震惊全国的陕西安康邱兴华杀人案。邱兴华杀死11人,诉讼过程中犯罪被害人的家属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但是因为邱兴华的个人财产只有五千元,最终邱兴华到死都没给犯罪被害人的家属一分钱的赔偿。类似的还有马加爵杀人案等案件。可以看到,大量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无法从犯罪人那里得到赔偿,他们在遭受肉体和心灵伤痛的同时,还要独自承担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给他们带来的经济恶果和生存困境。
正是因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犯罪被害人的赔偿必须仰仗犯罪人有赔偿能力为前提,所以犯罪人无力赔偿也就导致了法院的判决成为“白条”。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组数据“在洛阳,2006年1至5月份,申请执行的24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目前没有一件执行成功;在青岛,2000年至2004年 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情况调查显示,5年全市判决结案的2300多件案件中,90%以上无法执行;在昆明,2006年受理的140多起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中,民事赔偿款项能够被真正执行到位的所占比例只有10%。”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现实中,“法律白条”是大量存在的。而且,实践中还有大量的案件没有破获或没有被认定,那么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便无法到任何赔偿。这种犯罪被害人的物质上或精神上的损害在刑事诉讼中得不到最低限度的赔偿的司法现实,就往往会导致犯罪被害人对国家法产生失望甚至使他们采取个人复仇乃至犯罪的手段寻求自我补偿。例如广州火车站附近的“背包党”成员有些就是由犯罪被害人转变而成的。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在犯罪被害人的救助上做出了相当的努力,如石家庄政府对2000年石家庄市第二棉纺厂爆炸案的受害者和遇难家属发放补助,云南大学向马加爵案中的4名受害者的家属发放了一笔钱,但是这些非制度化,非法律化的途径所能发挥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因此,现实迫切要求我国制定统一的国家救助制度,并帮助犯罪被害人摆脱生存困境和缓解他们对社会的仇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