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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律毕业论文(2)

2013-10-05 01:40
导读:4、不承担家庭义务 婚姻当事人,应履行法律规定或社会习惯认可的婚姻家庭义务,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

4、不承担家庭义务
婚姻当事人,应履行法律规定或社会习惯认可的婚姻家庭义务,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中各方应承担同居义务、生育义务、监护子女义务、夫妻感情联络的权利义务、忠实的权利义务、扶养扶助的权利义务等家庭义务,也可约定另一方不履行诸如上述家庭义务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可提出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我认为不履行家庭义务的法律责任,夫或妻一方不履行相应的家庭义务,不承担相应的家庭责任,经亲友或有关单位说服教育,仍不履行,对家庭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承担家庭义务。配偶权中的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一方不承担同居义务、生育义务、监护子女义务、扶养扶助义务,实质上是以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了对方的配偶权,违背了婚姻家庭的本意,因上述原因产生严重后果当事人要求离婚,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应明确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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