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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现状与立法律毕(2)

2013-10-07 01:24
导读:(三)我国相关的立法与缺陷: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后,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网络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我国现行网络犯罪防控的法

(三)我国相关的立法与缺陷: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后,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网络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我国现行网络犯罪防控的法律依据。1997年刑法修订中,增加了关于计算机安全与犯罪的三个条款,即第285条、286条、287条。1997年12月9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增加了两个新罪名,即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00年12月2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另外还包括一些涉及网络信息安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等。但众多的法律法规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空白一片。我国内地目前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处理尚未建立。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的合法财产予以认可,但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在国外与我国除内地以外的其他地区,立法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并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等行为及时出台的相应政策或法律法规。因网络虚拟财产而衍生的纠纷层出不穷,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迫在眉睫。事实上,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在虚拟财产认定的立法上明显滞后,在某种意义上制约了网络游戏的快速发展。如果能尽快完善立法,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将大大促进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更快发长,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
     网络盗窃案件日益猖獗,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认定,制定保护虚拟财产的相关性法律法规等关键问题”迫在眉睫。国内外法学界和司法实践界均呼吁保护虚拟财产。2003年12月25日,一份《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连同19名律师的联合署名,通过邮政特快专递从成都寄往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该《建议书》建议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建议书》中认为,网络游戏目前在中国的年收入已达到10亿元人民币,已经形成了一项庞大的产业,拥有数千万的消费者。同时,网络虚拟财产本身附着了价值,已经具备了一般商品的属性,“理应立法进行保护”。可以预见,将虚拟财产列入盗窃罪对象是网络时代刑法的发展趋势。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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