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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清朝出现“律例并行,以例辅律”关系的原因
(一)清朝“准古酌今”立法思想的影响
所谓“准古酌今”即是指法律的制定在遵循历代相沿的封建法制和清朝祖宗所定“成法”的同时也要“合时宜”,法律的具体内容、用刑的轻重宽严要根据现实统治的需要灵活定度。
清朝的基本刑事法典——《大清律例》就是在这种立法思想的影响下进行的,以律例的特点和作用而言,二者分别体现了“准古”和“酌今”的思想。律“历代相因”,是“祖制”、“成宪”体现了“准古”的思想,而例则注重“酌今”,立法者在维持律“成而不易”时,只能靠修例来体现法律“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大清律例》将律例合编强调了律例的统一、协调,律与例并用,用律的固定性来体现“祖制”、“成宪”的地位,用例来补充律,共同发挥着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将“准古”与“酌今”紧密结合。
(二)清朝定期修例对律例关系的影响
清例虽然渊源于明制,但到了清朝却特别发达。清初立法者为巩固其统治一方面在继承明朝条例的同时,也编纂了本朝的律例,此时的修例并不规范,往往显得很随意,致使例越来越多,出现了律与例、例与例之间相互抵触的情况。而自乾隆朝以后对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成为定制,改变了之前对例修定的随意性,便于统治者根据现实社会的变化随时对法律进行调整,及时地将统治者的意志法律化。同时还加强了律与例之间、例与例之间协调性与统一性,因为例每次修定除了续纂新例外,还要对律与例、此例与彼例、新例与旧例之间的关系进行调节,使律与例之间,例与例之间达到协调与统一。这也为律例关系向律例并行,以例辅律发展提供了可能,因为只有律例之间达到了协调与统一,才能使法典中规定的律文及律后所附的条例统一,使条例能发挥其“补律之不足”的功用。反之则会出现前面所说的律多成虚文,以例破律的现象,而这种现象是与统治者维护“祖制”,“成宪” 的苦心是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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