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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文献综述
宪政是检验一个国家法治进程的基本标尺,更是促进民主、维护人权的基本保障。宪法和宪政建设在我国的确立和不断发展,不仅有利于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规范,更将对我国依治国基本方略的实现产生重要作用。虽然我国宪法的历史已近百年,但作为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人治传统的国家,我国宪政法治的遗产却遗留甚少。历史是一面镜子,考察在中国宪政史上占有一席之地的《中华民国宪法》,探究其进步和不足,反思其失败的经验,必能对当今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资源。为了本次论文的写作,我在学校图书馆,图书馆数据库,校外书店查阅了大量相关书籍和文章,并对其进行了分析和总结,现将这些文献的情况介绍如下:
著名宪法学家蒋碧昆遍著的《中国近代宪政宪法史略》梳理了中国近代宪政宪法的发展历史,作者认为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直接违背了政协关于宪法协议的原则,它把《训政约法》和《五五宪草》原封不动地搬过来,并且抄袭曹锟的《贿选宪法》,可谓集伪宪之大成”,“它诡称实行宪政,结束训政,实际上是用宪政法西斯代替训政法西斯,是一部反革命的独裁法、内战法、卖国法”。而另外两名久负盛名的宪法学家曾宪义、张晋藩也在其代表作《中国宪法史略》中批判该部宪法“体现着作为帝国主义走狗的封建地主、官僚资产阶级和意志,把有利于反动统治阶级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固定下来,强加在人民身上”,是“集旧中国反动宪法之大成的一部彻头彻尾的封建买办法西斯宪法”。作为新中国宪法史学领域早期最具影响力和权威性的著作,这其中关于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某些观点由于受时代和思想的局限已经显得有些片面和偏颇,在学界存在着较大争议,但这两部著作对该部宪法本质上的反人民性认识是正确而深刻的,这体现了老一辈学者敏锐而极具洞察力的学术研究水准,这些著作中的观点对后来的宪法史研究影响巨大,长时间成为众多大陆学者对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进行研究的基本导向和立足点。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近代中国宪法文本的历史解读》是我国当代宪法学者卞修全的重要著作,长期以来,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由于其敏感性所在,学界关注一直较少,而卞修全教授长期浸淫于法律史和宪政理论,在该领域有着深厚的功底和长期的研究。本书中作者通过对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特点进行分析,将该部宪法较为客观全面地展现在我们面前。书中将国家性质、人民自由与权利、政府体制、中央与地方关系、国家权力机关逐章节列举,将之与《五五宪草》进行一一对比,对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所具有的不同特点给予了充分重视和深入论述,并在评价该部宪法时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作者认为,“蒋介石因其限制了自己的权力而对其非常不满,而我们大陆学者又多认为其是《五五宪草》的翻版而对其大加诟病”,因此,“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从其产生之初就一直受着不公正的待遇”。
当代宪法学者肖北庚所著的《宪政法律秩序论》一书从宪政法律秩序的一般理论入手,对宪法行为选择的原动力,决定宪法行为选择性质和方向的各种要素,宪法行为评价及宪法越轨行为的控制对宪政法律秩序的形成的作用进行了细致探讨,作者对中国近代宪政之路从社会、历史、文化、法制背景等多方面进行了系统的分析阐述,使我对整个中国近代宪政的产生、发展和失败有了全面透彻的理解,对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宪法主体和宪法行为以及其最终没有促成宪政法律秩序的命运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在《1946:宪政的幻灭》一文中,作者杨帆、魏建国对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背景、内容、理论来源进行了概括性总结介绍,并对该部宪法进行了简短精炼的评价。他们认为法律应分为“文本中的法律”和“实践中的法律”两个部分,对一部法典的评价应该从这两方面进行,如果仅仅从其中某一方面对其进行评价无疑是不客观的。因此他们主张客观地看待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文本上的民主性、进步性和其实践层面的伪饰性,即其行宪实践与法律文本存在着巨大落差,使得该部宪法无法保障,实质上是一部圈套性宪法。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学者郑大华在其所著的《重评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一文中引用其起草者我国著名宪法学家张君劢的论述,认为该部宪法的政制设计是要“把立法院变成英国的众议院,行政院形成英国式内阁,总统相当英国女王,行政院长相当英国首相”。郑大华进一步指出,尽管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带有一定的民主性质或色彩,其法典本身也较为先进,但是民主政治的达成仍然要看统治者是否有实行宪法的诚意。聂资鲁在其《论1787年美国宪法与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之歧异》一文中也认同上述学者的观点,认为应当将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法典与实践区别认识,综合评价,客观地看待该部宪法条文中体现出的民主精神和精密周详,而不应简单传统地将其看作是法西斯法统的一脉相承。综上可以看出,随着思想的不断解放,已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全面客观地评价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并从中提取对当代中国宪政有益的经验。
在《民国宪政史上追求“直接民主”的尝试及论争----从“国民大会”观民国政制的演变》一文中,作者邓丽兰以1946年围绕国民大会职权设置产生的争论为切入点,精辟阐述了《中华民国宪法》在孙中山直接民主理想与操纵于少数统治阶级的代议制之间无法回避的悖论,以及孙中山民主政治追求与后来国民党一党独裁现实之间无奈的张力。邓丽兰更进一步指出了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缺乏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即该部宪法缺少多数人的同意与授权,其提出的人民主权仅仅存在于简单字面上,这从深层次上示了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本质之所在。
王运红在《近代中国“宪政”:一个煽情的伪命题》一文中通过反思中国近代历次宪政运动总结得出近代中国缺乏真正宪政的原因,他认为近代中国不存在宪政存在的市场经济基础,而宪政的终极价值----保护人权也遭到了人们的忽视,在20世纪40年代中国全面军事专制体制的背景下,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所规定的个人权利和自由无异于空中阁楼,宪政踪影必然无处寻觅。而王永详教授在《20世纪中国宪政的回顾与思考》一文中对宪政的内涵和产生要素进行了论述,他认为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式民主政治的有益尝试,肯定了该部宪法对英美宪法合理成分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价值内容的积极融合,同时对该部宪法的失败原因提出了一个独特而新颖的观点,即宪政的实现必然伴随伟大的革命,所以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没有一场革命性变革。我认为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失败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环境、历史背景之类的宏观因素,也有该部宪法本身存在缺陷等微观因素,王永详教授将其单一地归纳为缺少社会性变革的观点显得过于片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