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必要性律毕业论文(2)
2013-10-12 01:02
导读:(三)是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接轨的需要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是一个中国化的术语,它是指由联合国通过的文书所确认的在刑事司法中应当遵循或尽可
(三)是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接轨的需要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是一个中国化的术语,它是指由联合国通过的文书所确认的在刑事司法中应当遵循或尽可能遵循的准则。[2]其内容所涉及到的有关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等;另一类则是如何能行之有效的控制犯罪,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这些国际公约经过联合国各成员国的共同努力,属于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标准”,对于世界各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号召力和实用性。“条约必须信守”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加之我国既是联合国的创始国之一,同时也是现任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于已经批准和加入的国际公约的遵守和维护更是责无旁贷。
自我国加入WTO以后,国际交往与国际合作的领域空前扩展,这就要求司法体制必须同世界接轨。就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的国际公约而言,亟待解决的是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何时能生效的问题。全世界已经有140多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其中许多国家的社会发展程度比我国落后,这意味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公民权利是一个世界通行的、较低水平(www.Lw61.com 整理原创论文)的标准,也是目前国际人权法中最全面具体且最具普遍性的法律文件。其中规定了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如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无罪推定原则、审判独立、询问不利证人并使有利证人出庭、一事不再理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等等。目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此公约在一些问题上还存在着相当的差距。如关于无罪推定的问题,我国现行刑诉法典中虽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但在具体执行上却基本未能体现。又如一事不再理原则,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规定,这项原则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普遍意义没有能够很好的体现。因此,刑事诉讼法立法修改时应当参照国际通行刑事司法准则中的相关内容,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作进一步完善,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通行准则接轨。当然,从履行国际法义务的角度来看,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也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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