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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内涵及功能
(一)死刑的定义
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刑罚方法,我国的死刑制度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而生命具有最宝贵的、剥夺后不可能恢复的价值,死刑即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被称为极刑。其中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在建国初期根据实际需要独创的一种刑罚制度,与死刑立即执行一起构建我国的死刑制度体系。
(二)死刑的基本特征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生命权是犯罪分子的最重要的权利一旦适用死刑,犯罪分子不仅丧失了最重要的生命权利,而且依附于生命权利的人身权利及其他有相对独立意义的权利也基本上都不存在。死刑对犯罪分子造成的痛苦是最大的。死刑的适用便意味着犯罪分子生命的终结,面对这一可怕的后果,任何一个有理智的犯罪分子都会产生强烈的恐惧感。死刑的适用对犯罪分子来讲是不可逆的。犯罪分子一旦被适用死刑,欲恢复执行前的状态是绝无可能的。 死刑的概念决定了死刑的基本特征,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权利,也因此被称为最不人道、最残忍的刑罚方法。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也是人的最尊贵的权利,一旦生命权被剥夺就意味着这个人失去了一切!死刑最突出的弊端是一旦被执行死刑,就永远不能恢复原样,如果是冤枉的,那就会误杀好人,有悖于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基于此,有些学者思考死刑的不合理性,从而为废除死刑提供了一种假设和可能。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益,是一切自然权利的基础,一旦生命权丢失,就意味着失去了一切。这就是为什么说死刑是所有刑罚体系中的极限。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死刑的功能Lw61.com收集论文
威慑心理[ ]和剥夺生命,是死刑所固有的两大主要功能,死刑威慑功能是指通过制定、裁量和执行死刑 ,慑服人们不去或不再实行犯罪行为 ,从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对社会的有利作用,刑罚的威慑效应不在其严厉性,而贵在刑罚的确定性与即时性[ ]。所谓剥夺生命即死刑的特殊预防意味着用简单、最经济的办法,从肉体上消灭犯罪人,彻底铲除犯罪人重新犯罪可能性,但是贝卡利亚认为:“对人们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得罪强有力的手段……同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相比,它更具有力量。[ ]”指出了死刑并不是抑制犯罪最好的方法。而且这种功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会促进社会特大暴力案件的增长,譬如一个人,当他所犯的罪行够适用死刑时,在抓捕过程中,对该罪犯来说,反正已经是必死无疑了那么,再多杀多少都无所谓了,从而鼓励了犯罪的滋生,同时给广大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公安干警的人身安全带来很大的威胁。而且,如果一旦被判死刑的罪犯被执行死刑以后,发现该“犯罪人”并不应该不判死刑亦或是冤枉的,凶手是另有其人呢?废除死刑论者正是基于此,产生了对死刑制度的质疑。
心理威慑作用即死刑的一般预防功能,利用执行死刑所产生的生命权消失的恐怖后果,阻止欲犯罪者走上犯罪之路。在所有的刑罚方法中,死刑的特殊预防功能是无可企及的,具有其独特的优势。死刑的一般预防功能,对预防社会上不稳定分子实施严重犯罪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死刑的一般预防作用,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特大型犯罪,贝卡利亚指出“滥用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