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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侦查监督中检警关系律毕业论文

2013-10-08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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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侦查监督中检警关系

(一)检警关系在侦查监督中的概念
检警关系是刑事构造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检察机关、公安(警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侦查活动中基于各自地位和职权的行使而产生的关系。在侦查监督中,检警关系主要是体现在案件诉前所进行的的证据搜查、核实案情、决定起诉与否等一系列审前程序中,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的相互关系。有学者提到:“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检警之间侦查权力的分配和运行方式的规定得很不完善,诉讼效率低下和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目前检警相分离的模式无法适应逐渐成熟普遍的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式庭审方式。”[1]
(二)检察权与侦查权的界定
⒈检察权的概念
在现代侦查监督程序中,检察部门主要的职责是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以及对上述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等工作。
⒉侦查权的概念
在刑事诉讼的整个程序中,侦查权主要是由警察机关来行使,以至于一般概念上的警察权与侦查权的部分同化,当然,侦查权与警察权也有不同,一般说警察权力还包括某些与社会治安有关的行政权力,在某些国家,包括中国。侦查权的行使也并非仅仅由警察行使,但最基本的侦查权由警察行使则是世界的通例,我国也没有避免这一实际状况。
⒊检察权与侦查权的相互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都有所提高,以及人们对警察滥用权力的担忧,导致了警察机关实际职能履行的不公平性质存在。但是,侦查与检察各自代表强制力的行使与监督,双方不能违背自身的职责要求,必须各司其职,各尽其能,以便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侦查权是国家执法权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检察机关被规定为法律监督机关,从而使其传统诉讼职能被赋予了法律监督的新内涵。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进行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诉讼活动,既是对公民、组织违反刑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手段,又是对侦查权和刑罚执行权的行使实行法律监督的过程,其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能够严格、依法进行,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1] Lw61.com整理论文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检察院的审查要先于法院的法庭审理,案件要到达法院,就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对到达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所进行的审查主要是基于警察机关提交的侦查证据,除自侦案件以外,检察院并不参与警察机关对证据的侦查活动,多是对警察机关搜集的证据的价值性进行判断,但是检察机关担任国家诉讼公诉人的角色参与法庭审理,什么样的证据才是合理的,证据应该怎样去搜集才能发挥最大效力,这都无法由警察机关来独自处理。因此,诉讼的最终目的即惩戒和制止、防范违法犯罪活动必然地要去要求,警察机关的侦查必须符合公诉的要求,这也决定了应当由公诉决定侦查而不能是侦查决定公诉。侦查决定公诉的情况,据考查更多的是出现在专制政体。“它不容易也不应该出现在民主、法治的政体内,不受限制和审查的侦查权本身就是专制,这是侦查权的本质侵犯性所决定的,警察机关是现代诉讼程序在实际社会中的第一体现者,警察扮演的是一个社会秩序的维护者的角色,处于一个合法暴力的垄断者的地位,……”[2]
而从现实中看,其对法律的理解并不如检查机关人员深刻,对暴力的自我克制毕竟是有限的,这与国家法制建设和法治的理性有内在性的冲突,加上现代诉讼的高度复杂性、隐秘性和犯罪对法律的高度规避性都决定了由警察成为审前程序的中心并非是最适合的,而检察机关是整个诉讼程序中连接警察机关的最近机关,这一职能必然就落到了检察机关身上。相应的,什么样的检警模式更为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发展道路,这也就引起了多方学者的关注。
在长时间的探索过后,无论持何种观点的学者都不约而同地证实,在实际的检警关系中,侦查监督主体的权力都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的。因此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必须通过监督和参与刑事诉讼来实现,只有参与警察机关的证据侦查活动,才能有效地进行对警察机关合法强制力的监督。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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