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论文-完善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律毕业论(2)
2013-10-12 01:02
导读:目前,我国对三种人适用取保候审是得到一致认可的,即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的。但是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在实践中应该还
目前,我国对三种人适用取保候审是得到一致认可的,即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的。但是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在实践中应该还要有所扩大,适用率还应有所提高。我国应当从根本上贯彻无罪推定、保障人权的价值观念,使取保候审变成一种权利,然后将取保候审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中,除了一些特殊情况,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等,一般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这样,就能从根本上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率。
第三、关于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明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可以适用取保候审,而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是12个月。关于12个月,是指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的总期限,还是三机关的独立适用期限。如果是三机关的独立适用期限,那么三机关分别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是12个月,这样,最后总的最长期限就可能长达3年,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种不利的理解。因此,关于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明确。
总之,取保候审措施的适用范围能扩大,适用率能提高,对降低我国目前的高羁押率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取保候审的适用应该得到扩大。
3.监视居住措施的完善
目前,有学者认为由于法律规定的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相同,因此,监视居住措施就没有必要继续沿用,应当取消。针对这种观点,虽然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相同,但两种措施的强制性不同,转化为逮捕的条件不同,适用时间的长度不同,因此,监视居住措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只是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是两个强制性程度不同的强制措施,但是它们的适用条件却一样,这就违背了强制措施的适用应该与适用对象的人身危险性等相适应的原则,因此,应当增加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使其与取保候审的适用区分开来,体现出其与取保候审在强制性程度上的不同。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另外,针对监视居住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指定住处、变相执行的现象,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监视居住的场所应当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为原则,无固定住处的,才可以由执行机关制定执行场所。另外,为了杜绝变相执行的情形,可以采取一些制度性的制约措施,如,赋予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为监事场所不当时的申诉权利。
4.拘留措施的完善
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拘留被大量适用,出现了非紧急情况时泛用拘留措施的问题。因此,在公安机关针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七种紧急情况时适用拘留措施时,应当由检察机关加强监督。目前,我国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拘留的决定与执行以及拘留期限的延长都是由公安机关单独进行,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此,应当设置一个有力的监督机构对公安机关的这些行为进行监督。
在我国,拘留期限比较长,但拘留的期限并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这种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利。因此,拘留的期限应当计算为侦查羁押期限。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关于“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形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该种情形的适用条件执行,并且应当由检察机关监督执行,以防止在实践中出现将不属于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案子被延长至30日申请批捕的情形。
5.逮捕措施的完善
逮捕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较长时间剥夺的程序性强制措施。在其他法治国家,逮捕是一种瞬时的行为,它仅仅是一种行为,而在我国逮捕是一个会持续一段时期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可以说我国的逮捕等于国外的逮捕加羁押。在其他法治国家,他们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以前的等待过程中,不应当被长时间的剥夺自由,审前羁押只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例外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时到庭受审,因此,,羁押是不同于逮捕的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逮捕和羁押是两个独立的程序,分别适用两种令状,一般逮捕48小时内就应申请羁押法官批准羁押,羁押必须根据羁押法官签发的有效令状进行,否则侦查机关无权在强制到案以外长时间羁押犯罪嫌疑人。然而,在我国逮捕是逮捕和羁押合二为一。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应当对未决羁押(即审前羁押)的权力、条件、程序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使其成为在司法权力控制之下独立于逮捕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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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逮捕的目的不光是为了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还是为了在羁押过程中搜集证据。然而,逮捕是一种程序上的强制措施,不应该将其与实体上的惩罚结果联系起来。因此,应当严格把握逮捕的条件,明确适用逮捕措施的目的。从立法上完善逮捕的条件,强化逮捕必要性所发挥的作用。另一方面,应当通过扩大取保候审,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率,从而贯彻执行少捕的刑事政策。其结果是将有利于改变我国高羁押率的现状。羁押率的降低同时,也将有利于超期羁押问题的解决。